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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倪亚飞

  摘要:经济发展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的有力支持将直接推动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本文在分析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的基础上,从贷款数量、贷款结构、金融制度、金融产品等方面解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所存在的金融支持不足问题,并针对性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金融支持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9-0080-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9.19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及技术进步对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要求的增强,一方面,土地在农民家庭经营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形成了“退一进二闯三”的职业分化转移趋势。另一方面,农村产业化经营与土地规模小、地块分散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技术进步和土地高效使用的农村集约型经济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流,加快和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流转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制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效流转奠定了制度基础。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已初见成效,土地市场化程度近56.7%。据农业部统计数据,2009年农村土地流转面积7316.46万亩,占承包耕地面积5.2%,比2008增加了765.26万亩,增长了0.7个百分点,转移了农村劳动力近40%;流转方式呈多样化发展,主要有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和租赁,其中转包大约占据转移比例的70%;土地流转存在很强的区域经济差异性(见表1),发达地区的流转比例相对较高,如广东省达到了24.4%,而中西部落后地区相对较低,湖南省仅10.3%;流转主要是在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且流转户占承包户比重偏低。从表1可知,农农流转占据了60%以上,甚至80%以上,而流转户与承包户仅在10%~25%之间,比重相对较低。劳动力的转移同样也存在很大的经济地区差异性(见表2),在城镇化水平高、土地流转比重相对较高的地区,农村劳动力转出的更多,第一产业的劳动力就业比重相对较轻,这为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坚定了信心。
  流转集中的土地正向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发展,初步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有机结合,不仅土地荒芜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土地的使用效率得到了提高,而且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活跃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为第二三产业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在优化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的同时也提高了我国劳动力的配置水平,对我国经济的长足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金融问题
  土地流转为农业的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创造了条件,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新的动力,同时也为二三产业的发展夯实了基础。因而,探索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金融问题,加强对土地流转的金融支持,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造合适的土地金融产品已成为金融业和农业共同发展的重要任务。
  (一)农业贷款数量不能满足土地流转的需求
  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生产在农业机械设备的购买、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方面需要大量的资金,即相对传统农业生产需要更多的资金。现阶段我国农村居民自积资金较少,由图1可知,农民的自有纯收入资本化一直小于零,且进一步呈现恶性加大趋势,民间融资根本无法解决规模化经营所需的资本,而大量的资本将需向银行贷款融资。
  然而,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对农业贷款的总量存在严重的不足,如2008年农业收入增加值占GDP的17.8%,但农户信贷仅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5.8%。四大农村金融机构中的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是为国家粮棉收购服务,资金封闭运行,并不对农户发放贷款;农业银行随着经营方向的商业化,向风险相对较大而利润相对较少的农业投资正逐步减少,农村业务全面萎缩;邮政储蓄近期才可发放贷款,原只吸收存款,其40%以上的存款来自于农民,因而其主要充当了从农村抽走资金的角色,至2009年其流出农村资金达到3948亿元,仅2009年一年就达783亿元;农村信用社相比成为了对农贷款的主力军,2009年农村信用社对农贷款占据了金融机构对农贷款的80%以上,不过其对农户贷款/对农存款比一直保持在20%左右(见图2),从农户吸收的存款数额远远大于对农户贷款数额,且此数值自2001年开始呈现减少趋势,2007年下降至20%,可见农村信用社更多的是从农村提走资金。
  由此可见,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不但对农户贷款数量有限,更多的是将大量资金从农村抽走。即便少量的贷款也仅能满足农户一时的生活需求,或仅能满足农户简单再生产的需求,而无法满足农户大规模扩大再生产的需要。由此可见,农业贷款从总量上不能满足土地流转的需要。
  (二)农业贷款结构不能满足土地流转需求
  土地流转所需贷款主要是用于扩大再生产规模的固定投资,这种投资一般周期长,规模大,贷款投向相对集中。然而,目前我国的农业贷款结构却不能满足这些要求,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贷款期限短,顺用农产品生产季节多为春放秋收,据朱守银等(2008)对皖北18个村217户农户的问卷调查,2007年调查户在当地农村信用社获得的贷款中,期限在三个月内的占20.4%,在六个月以内的占72.2%,在一年以内的占94.4%,而超过一年的仅占5.6%①。湖南常德桃园县农村信用社对农贷款期限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由表3可知,该农村信用社对农贷款以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为主,至2003年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后才出现3年以上的长期贷款,但是其数量极为有限,最高仅2.07%,且其增长趋势并不明显,严重阻碍了农村的长期投资。
  二是贷款投向主要集中在日常经营上,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不够且贷款对象也比较分散。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7―2009年,我国农户家庭人均生成性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成下降趋势,依次为21.72%,6.47%,5.40%。农业部2008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当前龙头农业企业总的贷款需求满足率仅为65.9%①。
  三是贷款规模小。朱守银等(2008)的调查同时显示,由于信用社大多规定贷款规模控制在2000~3000元/笔,2007年调查户从信用社获得贷款54笔,平均贷款规模为2800多元,其中1000元以下的占57.4%,3000元以下的占79.6%,5000元以下的占92.6%②。
  由于贷款期限短、投资分散、规模小,农村金融的主要机构―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不能适应土地流转所需的投资期限长、投向集中、规模大的要求,从而不能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金融支持要求[1]。
  (三)金融产品和金融制度不能满足土地流转的需求
  当前农村金融产品的匮乏和土地流转所需要的多渠道融资相冲突,农村金融机构严格的贷款抵押担保条件和审批制度使得想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生产规模的农户很难获得贷款,存在严重的贷款难问题。虽然在福建、重庆、湖南等部分地区存在林权、塘权抵押等金融产品,但全国整体农村金融产品很少,农民融资渠道单一。农业生产具有收益性低、高风险及公共产品生产等特性,而农业是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因此,要促进农业的发展,对农业生产的贷款需要采取利息补贴等优惠政策。但长期以来,国家财政缺乏对信贷机构的对农贷款实行贴息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的商业银行对农业贷款实行利息优惠没有积极性,再加上农村几乎没有严格满足商业银行贷款抵押条件的可抵押品,这使想扩大经营规模的农户因没有能力贷款而无法进行扩大再生产。现行农村信贷制度的这些缺陷一方面使农民贷款难,无法实现农村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也使信贷机构难贷款,失去了农村这块市场蛋糕;一方面农业贷款总量低、农村资本缺乏,另一方面信贷机构存款余额却不断攀升,资本严重积压。

  三、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的政策建议
  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正日益受到金融瓶颈的威胁,加快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加大农村金融支持力度,推进农业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可以从以下两个主要方面着手。
  (一)加大农村金融投入,改革农村金融贷款制度
  对扩大再生产的农户贷款,在贷款期限和贷款利息上予以优惠,创新有农村特色的贷款抵押和担保制度,加大财政扶植和政策支持力度。
  1.实施“三农”优惠贷款。打破春贷秋收的惯例,延长生产性固定投资贷款的期限,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投资一般是长期性生产投资,针对当前农村贷款普遍期限短的缺点,国家应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农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贷款实行贷款期限优惠,增加长期贷款比例。充分考虑农业生产长期投资风险较大、收益较低的特点,对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农户贷款予以利率优惠,对扩大经营规模的农业生产投资实行低利息甚至无息贷款以降低投资的成本和风险。同时,也要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状况、生产规模、产品质量和效益状况实行差别利率,以推动优质产品的生产[2]。
  2.创新农村抵押方式。探索实行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农户联保、社区担保、政府担保、“政府+行业+农户”及多种形式的联合基金担保方式,推广林权、塘权等有农村特色的抵押贷款方式,真正实现“互助联保、风险供担”贷款目的,有效解决解决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农户因无财产担保而贷款难的问题。
  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国家和地方财政可以为支持土地流转的专业性金融机构提供资本金,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实行税收减免,对金融机构因实行对农贷款利息优惠而导致的损失实行财政贴息。中国人民银行要提供良好的货币政策支持,加大对开展土地流转服务金融机构的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并对贷款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和贷款额度予以政策支持。
  (二)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加大有农村特色的金融产品创新,扩大农村融资渠道,建立更加有利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金融体系。
  1.创新农村特色金融产品。开展允许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的信贷产品,确定与土地价值等同的贷款限额,发行“土地债券”,将收集的土地经营权统一进行拍卖,到期还本付息,以实现多样化的融资方式,保证土地流转资金的充足性、及时性和安全性。
  2.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以提高生产效率为核心,建立符合现代农业要求的金融政策支持体系。首先,要支持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开展相应的土地流转金融政策支持业务,并给予再贷款资金支持。其次,要加大开展土地规模经营保险力度,建立“专业组织+信贷+保险”的经营方式,分散信贷与农业生产风险,为土地规模经营提供保障。再次,要建立有利于土地流转经营的中介组织,成立专业性的、政策性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金融公司”,为土地流转经营提供担保、投资、融资、评估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1]朱守银,张海阳.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与需求[J].管理世界,2008(3):88-95.
  [2]罗进云.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金融支持研究[J].湖南财经高等院校学报,2005(1):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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