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涉税账务处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黄国俊 曾慧芳

  对于企业在委托代销方式下的销售收入,会计上是以收到受托代销方开具的代销清单为确认时点。即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之前的任何时点或收到与此代销业务相关的任何款项时,都不能确认此委托代销业务的销售收入。但对于委托代销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新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对会计上暂时不能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而税法上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以及在委托代销最终全部或部分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时,已交的增值税款如何进行处理,现行准则及会计教材均没有给出参照性的账务处理方法;而在实务中,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委托代销又可分为买断式代销、可退回式代销、支付手续费式代销、以上方法的综合式代销等。
  [例]2007年7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代销协议,委托乙公司代销A商品100件,甲公司账面上A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20元/件。
  
  一、买断式代销
  
  买断式代销,是指代销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此时,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此类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相关商品的销售收入。假设根据协议约定,本次代销方式为上述的买断式代销,乙公司代销A商品与甲公司的协议结算价格为200元/件(不含税。下同)。此时,甲公司应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项)3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
  贷:库存商品
  A商品
  12000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00
  
  二、可退回式代销
  
  可退回式代销,是指代销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能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此时,委托方应根据谨慎性原则,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现行准则中规定有一种“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可退回式代销与上述的“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有些相似,都在相关合同中规定有退货的条件;二者的区别在于:(1)两者名称不同。前者为“商品委托代销合同”,后者为“商品销售合同”。(2)货款结算时点不同。可退回式代销的销售货款结算日为委托代销方收到代销清单时,而附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货款结算为双方达成销售意愿时。(3)具体内容不同。可退回式代销商品的销售合同视情况不同可能有规定受托代销方的商品销售价格、购销差价、代销手续费等内容的条款,而附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合同中一般没有此相关条款等。
  上例中,假设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与甲公司结算的代销价格为200元,件,乙公司的销售价格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结算价之间的差额归乙公司所有。对乙公司不能盈利销售出去的A商品,在保证不损坏其原有质量的情况下,有权随时向甲公司办理退货,甲公司必须无条件收货。这种情况下,甲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乙公司(A商品)
  1200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12000
  (2)假设至2007年12月31日,乙公司将A商品全部销售出去,并开具代销清单给甲公司。此时,甲公司对委托代销的A商品应全额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并确认纳税义务(账务处理同第一种方式,只是结转成本时的“库存商品”变成了“发出商品”)。
  (3)假设至2008年1月3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或货款。此时,甲公司在会计上仍不能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但根据“实施细则”精神,应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对这种情况下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对方科目的处理,有观点认为应计入“应收账款”,作为此代销业务应向受托代销方乙公司收取的款项。笔者不同意此观点,因为此时尚不能确定乙公司对A商品的销售情况,乙公司仍有随时退货的可能。对于此应交的增值税款,笔者认为应计入“其他应收款――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委托代销商品业务量较大、发生较频繁,对“其他应收款―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还应设立辅助账簿进行受托方、发货日期、增值税款的缴纳及转销、收到代销清单日期、商品退回日期等相关信息的管理,待以后根据受托代销公司的销售结算情况进行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4)假设至2008年2月28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来全部代销商品的代销清单。此时,甲公司对代销商品已满足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应在会计上确认其收入,并转销此前已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其他应收款――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结转成本、收到款项时账务处理同前,同时在辅助账簿上登记“其他应收款――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转销情况。
  (5)假设至2008年2月28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全部代销商品并验收入库。此时,甲公司应转销原计入“发出商品”的代销商品。
  借:库存商品――A商品
  12000
  贷:发出商品――乙公司(A商品)
  12000
  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对已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作抵减本期应交销项税金或作为期末留抵数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贷:其他应收款――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三、支付手续费式代销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上例中,假设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按甲公司规定的价格200元,件销售代销商品,并根据实际销售的代销商品的数量按20元/件与甲公司结算代销手续费。则甲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乙公司(A商品)1200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12000
  (2)假设至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来的实际销售A商品50件的货款10700元,同时收到乙公司开具的收取代销手续费1000元的发票。此时,因甲公司尚未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会计上暂不能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但应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甲公司相关账务处理为:
  收到乙公司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10700
  销售费用――代销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
  确认纳税义务,
  借:其他应收款――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对其余代销商品,视其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期限外全部实现销售、部分实现销售或退回委托代销方等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可参考上述第二种方式下的账务处理方式。
  
  四、综合方式代销
  
  综合方式代销是指结合了上述方式的代销方式,如代销协议规定了双方的结算价格和手续费标准,但具体销售价格由代销方自行确定,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价由代销方所有。这种代销方式下,其账务处理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上述情况进行。
  
  编辑 熊年春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79745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