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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贸易报复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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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贸易报复是主权国家的一项国际习惯法上的权利,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之一。然而,随着报复措施在实践中运用的逐渐增多,该制度的不足也就日渐暴露。报复一旦实施,对WTO而言是一种倒退。尤其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实施报复的能力方面,与欧美等发达国家还有不小的差距,我们明确对贸易报复措施应持立场,才能合理利用贸易报复措施。
  【关键词】 WTO;贸易;报复措施
  【中图分类号】 F7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5-1074(2008)08-0074-01
  
  WTO报复机制从传统国际法的报复措施发展而来,形成了一套较为具体有效的制度,并且不断得到完善。它所具有的多边性、司法性、明确性使其发挥了较强的威慑作用,使之在敦促冲突主体遵守并执行经缔约国全体一致同意的裁决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其的实施也有利于恢复被损害行为实施方不履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和裁决为其设定的义务而破坏的各成员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格局。报复制度立足于现实,促进各方遵守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和建议,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使合作博弈有可能无限期延长,对维护整个WTO体系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解决机制执行过程中唯一带有强制性的手段,我们必须全面掌握,巧妙运用。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如果我方胜诉,对方不履行建议和裁决,我方可以考虑利用WTO报复措施迫使对方就范,以维护我国国家和国民的经贸利益。
  
  1 为了实现报复威慑力的最大化,应尽量争取获得实施“交叉报复”的授权
  
  为此,需要注意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在报复请求书中提供充足的理由说明在相同部门或跨部门报复不可行或者没有效果,请求实施跨部门或跨协议的交叉报复,从而增强报复的“杀伤力”,并做好因对方提出异议而进入仲裁程序的应对方案;二是在选择实施报复的部门或协定时,同样要讲究策略,应选择对方有重大贸易利益的部门或协定下手。例如,针对发达国家实施报复时,如果能够争取在它们占优势且享有重大贸易利益的服务贸易领域或知识产权领域实施报复,既可以伤其要害,又可以为国内相关落后产业提供难得的保护机会,可谓一举两得。对于发展中国家则主要针对其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实施报复。
  
  2 在制度层面上尽量建立起报复发起机制,赋予企业或个人启动报复程序的申请权
  
  依据WTO规则,只有成员政府才有权援引WTO争端解决机制,企业或个人无法直接参与争端解决程序,但实际上,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才是贸易争端的实际利益方,因此,应当建立起一套政府与企业或个人的联系和合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或个人对争端解决的影响和推动作用。在报复机制方面,美国“301条款”就设了这样的机制,除了贸易代表自主发起的报复调查程序之外,它还设置了申诉发起调查程序,任何利益方(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厂商和工人、消费者利益的代表、美国产品出口商和可能受贸易代表采取的措施影响的货物服务的工业使用者)都可以向贸易代表提出申诉,贸易代表在收到申诉后的45天内决定是否发起调查。如果我国国内法也能设立这样的申诉发起调查程序,企业或有关人士就可以针对某项外国措施向有关政府部门及时提出启动报复调查程序的申诉,并准确反映行业遭受到的实际损失情况和收集提供相关证据,有助于推动政府及时、有效地采取WTO报复措施。
  当我国遭受他国贸易报复时,我国的出口产品就会面临高关税和市场准人方面的限制,就会丧失已占有的市场份额甚至完全退出该成员的国内市场,对国家和企业或个人都有可能造成重大的贸易利益损失。
  首先,应积极遵守国际法原则,认真履行WTO协议各项义务以及自觉主动地执行DSB建议和裁决,尽量以双边协商方式解决问题,避免遭受他国报复。为了减少遭受报复的可能性以及降低报复造成的损失,我国首先应当认真履行WTO协议各项义务,及时撤销被诉措施或使其与WTO协议义务相一致,这样做不仅可以避免授人以报复的把柄,而且也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上树立起负责任、讲信用的大国形象。如果撤销与调整被诉措施不可行或短期内存在困难,应当积极主动与原告方磋商提供补偿。在进行补偿谈判时应当充分考虑我国对于此种补偿性减让的承受能力。因为首先补偿只能在使有关的法律或措施与WTO协议相一致之前作为一项临时措施适用,违反协议的法律或措施最终仍须撤销或调整;其次补偿是以被申诉方在某些产品或服务上给予申诉方一定的关税减让或市场准入方面优惠的方式做出,依WTO最惠国待遇原则,这样的优惠是不能只给申诉方一方独享,其他所有成员均有权要求享有。
  其次,为避免遭受交叉报复的重创,我国应推行多元化出口战略。目前我国出口产品结构单一,主要集中在农产品、纺织品、日用百货、玩具、电子产品等优势项目,并且出口市场相对集中于欧美国家,这些国家与我国产生贸易摩擦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如果这些国家对我国实施交叉报复,很可能会将报复目标锁定在这几个为数不多的出口优势项目上,展开狂轰滥炸,后果将不堪设想。国家版权局的一位官员就表达了对可能遭受交叉报复的担忧:“我们如果版权保护做得不好,……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就会被启动,到那时,直接受害的不会是中国版权业,而将是我国的纺织品、制鞋业、农产品等这些出口强项。”为此,我们有必要采取“不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的策略,大力推行多元化出口战略:一方面要加快开拓欧美之外的亚非拉市场的步伐;另一方面积极调整出口产品的结构,不仅要继续保持我国出口商品传统优势地位,还要大力发展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尽快培植优势的服务产品这样才能增强对交叉报复风险的抵御能力。
  再次,加强对DSU报复规则与相关案例的研究。既然中国入世后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别国对中国实施贸易报复的情形,我们就必须正视现实,加强对DSU报复机制的研究,做到有备无患。虽然到目前为止进入DSB授权实施报复的案例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件,但却体现了对WTO报复规则合理的解释与阐述,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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