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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银行业视角的广西融资环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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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营商环境是吸引力、竞争力和生产力,企业融资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文章从银行业视角对广西融资环境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廣西融资环境存在机制体制不完善、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多费率高、新型政银担业务推行存在困难、政策红利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认为应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和工作机制,减少融资中间环节降低服务收费,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以改善企业融资环境,推动营商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广西;银行;融资环境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9)02-01 17-04
  世界银行《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改革以创造就业》称,全世界119个经济体在2017年共实施营商环境改革264项,以创造就业,吸引投资,提高竞争力。毫无疑问,营商环境已经成为经济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党的十九大报告也对未来我国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做出了重大部署。因此,如何通过提升金融服务和发展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融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金融发展和服务水平决定了资金融通的效率,外部融资的便利度是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内外理论界就金融发展对于企业外部融资的影响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以欧美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为对象的研究基本上认同金融发展和服务提升有助于企业获得信贷等外部融资的支持。例如,Rajan和Zingale基于跨国数据考察了金融发展对于依赖外部融资行业成长性的影响问题,研究结果表明,金融发展规模较大、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其企业融资约束程度较低、成长性更好…。金融发展可以通过微观渠道来影响经济增长和产出,金融发展程度的提高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融资约束、增加企业的研发投入等。Kim和Weisbach等的研究也证实了金融深化和金融发展有助于缓解企业融资约束。
  国内学者针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工作。唐建新和陈冬以中小板企业数据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金融发展对于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金融发展可以显著缓解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融资约束。江伟和李斌发现,在政府干预程度较低和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国有银行对于不同股权性质上市公司的差别贷款行为有所减弱。同时,他们还利用金融深度指标检验了金融深化和企业成长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金融发展水平提高减轻了企业的融资约束从而促进企业成长。沈红波、邓建平等的研究表明,地区市场化程度、金融市场化程度、金融关联程度都是影响上市公司债务融资的重要因素。
  二、广西融资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体制机制不完善
  1.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目前,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损失由地方财政与县级农合机构各承担50%,农合机构承担的比例偏高,一旦形成风险,将会造成农合机构各项经营指标和监管指标恶化,对农合机构的稳健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同时,70%以上的合作或委托经营方式均采取信用方式,没有有效抵押,委托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将直接影响扶贫小额信贷贷款的安全。加上农业险、保证保险等险种推广面窄,对风险分摊效果不明显,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损失比例偏高。
  2.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配套机制不完善。由于发证、登记、流转、收储等机制尚未健全,特别是非试点地区,农村产权抵押仍存在登记难、流转难、管理难、处置难等问题,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试点工作需由多方协调推进,工作成效有待提升。
  3.地方缺乏相应的应急周转资金和机制。银行发放贷款要经过受理、审查、审批和落实贷款条件等必要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给企业带来资金周转压力,而地方缺乏相应的应急周转资金和机制,一些资金链较为紧张的企业只能通过民间借贷进行高息“过桥”融资。
  4.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运行的联动配套机制有待完善。由于涉及部门多,涉及区域广,银行业债委会工作面临信息不对称、跨部门沟通难度大等问题。部分已成立债委会的企业涉及较多银行体系外融资,且非金融企业债权人配合度较低,缺乏有关配套政策规范引导非金融企业债权人加强与债委会的沟通协作工作。
  5.不动产抵押登记时间较长,影响贷款发放效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广西各地市、县陆续实行三证合一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时间较以前大幅度延长,导致银行部分已经通过审查审批的抵押类贷款因无法落实放款条件而迟迟不能发放,延缓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时间。2017年11月起,南宁市变更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材料要求,每一个抵押物都需要提供一套完整的资料,同一借款合同下存在多个抵押物的,需要提供多份相同的抵押合同,增加了劳动量。柳州市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二次抵押不需要一押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私下办理二押将增大银行处置抵押资产的风险。
  (二)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多费率高
  1.融资贵问题仍未彻底解决。目前,社会上对“融资贵”的问题仍然反响较为强烈。从调研情况看,虽然银行贷款利率逐步降低,但与贷款相关的十余种中介费用基本未降,目前广西企业贷款第三方收费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一是抵押物评估费,由评估中介机构收取,根据抵押品评估价值分档次按比例收费,收费标准通常为抵押物评估金额的0.1%-0.25%;二是抵质押品登记费,由登记机关收取,收费标准为评估额的0.1%-0.3%;三是担保费,由担保公司进行担保的,企业需要向担保机构支付担保费用,收费标准通常为评估额的1%-3%。此外,为了满足银行贷款要求和贷后管理要求,企业每年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做公司财务的审计报告,收费标准通常为公司资产比例的0.4%。在201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28条措施中,对降低金融中介服务收费,仅明确了自治区发改委和广西银监局作为主牵头部门,而对其他中介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均未明确,导致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部门之间主体责任不够清晰,有关降低金融中介服务收费工作难以落实。   2.“银税互动”数据获取仍需承担相关费用。在推动银税合作项目过程中,纳税信息推送仍依靠第三方服务公司,金融机构线上获取纳税信息仍是有偿服务,数据传输要经过中间环节,效率低、费用高。
  (三)“4321”新型政银担业务推行存在困难
  1.综合费率较高。“4321”模式综合费用包括贷款利息、担保费、再担保费等。以两年期贷款为例(基准利率为4.75%),具体费用如下:(1)贷款利率6.175%(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0%);(2)担保费率0.95%:即以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担40%风险,按平均年化担保综合费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标准计收担保费(4.75%×50%×40%=0.95%);(3)再担保费率0.45%:即以广西再担保公司分担30%风险,按平均年化再担保综合费率不高于1.5%的标准计收再担保费(1.5%×30%=0.45%)。贷款利率(基准)、担保费率、再担保费率3项合计7.58%,综合费率相当于基准利率上浮59.58%,这还不包括反担保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费用。
  2.小微企业提供反担保物存在较大困难。在实际工作中,资信状况良好、有能力提供抵押的小微企业不会选择综合费率高、审批环节多的“4321”模式进行融资;相反,无法提供有效抵押的小微企业采用“4321”模式进行融资的意愿较强,却又因为缺乏反担保抵押物不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条件。
  3.准入工作推进缓慢。由于部分地市小微企业担保公司未组建完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基础资料仍未齐备,银行无法完成对担保公司的评级及额度核定等准入工作。
  4.地方政府承担的10%担保金大部分仍未到位。目前辖区个别银行虽然已经签订了“4321”的合作协议,但因政府所承担的担保金仍未到位,仍按照“28”再担保的体系进行推进。
  (四)政策红利落实不到位
  1.金融租赁公司无法享受自治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一是相关政策文件未将金融租赁纳入融资租赁范畴。2015年,国家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大力支持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业发展;随后各地相继出台相关实施意见落实政策要求,广西于2016年12月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72号),明确了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十六条意见,但文件中仅提及国办发68号文,未提及国办发69号文,也未明确提及金融租赁业。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除监管机构不同外,其本质是一样的,均通过“以融物实现融资”的独特方式为中小微企业、“三农”提供融资服务,但无法享受自治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二是承租农民无法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目前北部湾金融租赁公司从厂商购买农机具再出租给农民,但自治区根据发票抬头为租赁公司,认定租赁公司为实际使用人,农民无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文中“允许租赁农机等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精神享受相应的补贴。此外,部分购置补贴直接发至租赁公司(如租赁公司从厂商购置100万的设备,政府补贴40万,租赁公司以60万的价格出租给农民),但在融资租赁期届满时,部分租赁业务要将出租的农机具所有权转移给农民,或者到期后由租赁公司回售至厂商,政府部门将其视为违规套取政府补贴,要求将原享受的购置补贴退回。
  2.部分小微企业主经营贷款无法享受现行的财政政策。目前广西各地市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贴息等财政政策仅针对企业法人,如《南宁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暂行管理办法》,而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通过小微企业主发放,为个人经营性贷款,无法享受相关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贴息政策。
  三、优化广西融资环境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政策和工作机制
  1.完善金融支农的政策支撑体系。一是协调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加快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完善“两权”价值评估机制,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推广奠定基础。二是将金融租赁公司纳入桂政办发[2016]172号文件政策支持范围,推动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广西经济发展、增加税收贡献力量。
  2.完善对小微企业信贷的支持政策。一是将目前的小微企业法人贷款的风险补偿、贴息、税收等优惠和支持政策扩大到小微企业主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使众多小微企业得到政策惠及。二是设立中小企业应急贷款周转金。借鉴南宁市的做法,在全区推广应急转贷资金模式,将受益范围由中小工业企业扩大至实体经济各行业的中小企业,由地方财政、国资企业共同出资,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定向帮扶企业在银行转贷过程中解决临时性还款问题。
  3.完善金融扶贫工作机制。一是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损失分担机制。参照其他省份的做法,将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摊比例调整为8:2,降低金融机构风险承担比例,建立工作引导机制,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到扶贫小额信贷的投放工作,均摊扶贫小额信贷风险。二是建立扶贫小额信贷联合管理机制。积极推动各级地方政府将贷款发放和管理、贷款使用成效、贷款收回率、不良贷款率等指标纳入帮扶责任人、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年度评优或绩效考评内容,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4.完善推动银行业债委会运行的联动和配套机制。一是建议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建立政银企三方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对涉及重点支持帮扶企业、重大风险处置等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重大事项,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召开联席会议,政银企三方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共同协商,依托政府加强指导、支持、协调和推动。二是建议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协调力度或出台政策,规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金融企业债权人加强与银行业债委会的沟通协作。三是建议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加大政策引导,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债委会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方面对工信委提出的重点支持帮扶企业加大政策支持与指导,引导辖区重点企业健康规范发展,进一步促进银政企信息对接,产融结合;另一方面,协调推进风险处置有关事项,如审计部门对债委会推动风险化解的部分措施、手段不认可,需要政府加强协调。
  5.完善“4321”新型银政担合作机制。建议调减“4321”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或给予财政贴息,降低“4321”体系下企业的融资成本。同时建议各级政府建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将所承担10%的代偿责任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二)减少融资中间环节降低服务收费
  1.建立服务收费主体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制。进一步梳理企业融资环节涉及的服务收费清单,建立融资担保、保险、资产评估、抵押登记、公正等服务收费市场主体的主管部门督办责任制,压实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由主管部门督促和协调服务收费主体规范服务收费,进一步向实体经济减费让利。
  2.推動各地市减免中间环节费用或调整收费方式。由金融办牵头,协调各主管部门督促服务收费主体适当调低担保、保险和抵押评估、登记等费用的费率,或将相关费用由按标的金额一定比率收取调整为按照固定金额收取,如将抵押登记费的收费标准由按贷款金额比例收费改为抵押物按宗收费,降低贷款抵押登记成本。
  (三)优化广西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平台和投融资平台,整合工商、税务、海关、法院、公安、质检、社保、公积金、用水用电、人行征信等方面的信用记录。二是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机制。借鉴贵港市经验,协调法院、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以及各债权银行之间就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抵押登记问题建立备忘录,通过共同协商、书面约定受偿顺序的方式解决无还本续贷影响到抵押物受偿顺序变更的问题。协调南宁市和柳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简化登记材料和手续,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登记办理效率。三是加快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的长效机制。严格规范企业设立、兼并、破产、重组等行为,对恶意逃废债的失信企业予以曝光,并在制度和法规上让失信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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