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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实践课程路径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高扬

  摘 要 法学专业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法律人才,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不仅要教授学生各种法学理论知识,而且要使得学生理解法学服务于社会的意义,具备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要花大力气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水平。本文分析在大学校园中进行“法律咨询”实践课的意义与实例,以期探讨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实践课程的新路径。
  关键词 法学专业 法律咨询 大学校园 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s.2020.01.035
  Abstract The fundamental task of law education is to cultivate all kinds of legal talents suitable for social development. In the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of law major, students should not only be taught various legal theories, but also be equipped with the ability to understand the significance of law to serve the society and solve various legal problems in practice. Therefore, great 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cultivate students' ability to combine theory with practice and improve their ability to apply professional knowledge to solve practical legal problem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ignificance and examples of the practice course of "legal consultation" in university campus,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new path of the practice course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majoring in law.
  Keywords law major; legal consultation; university campus; practical teaching
  1 “法律咨询”课程概述
  1.1 “法律咨询”课程目标
  “法律咨询”是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实践课程,本课程设置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社会实践中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通过法律咨询,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在具体个案中,并能够得出正确结论,培养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拓展与应用能力、法律活动的实际操作能力、表达能力与人际交往能力以及服务大众等相关能力,使得学生养成作为法律人所应具备的基本素养。
  1.2 “法律咨询”课程阶段
  “法律咨询”课程一般安排在法学本科教学第6学期,保证学生在充分理解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熟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再进行法律咨询实践训练。该课程的先修课程是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等法学基础课与专业课。也即是将法律咨询教学方法运用于法学本科教育中,在注重传授法学知识和进行法学理论熏陶的同时,花大力气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的水平。
  1.3 “法律咨询”课程程序安排
  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选择和设计法律咨询项目、检查学生课程进展状况。根据课程要求,指导教师对法律咨询的内容进行指导和答疑。审阅已完成的法律咨询项目,评定课程成绩。指导教师在帮助学生解决问题时,应尽量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讨论、共同研究,分析问题的各个方面,并介绍有关参考文献。本课程课时一般为2周,具体安排分为以下阶段:
  (1)准备阶段(第1周):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择和设计法律咨询项目,对学生进行分组,确定分组名单,学生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查阅相关资料,做好法律咨询的准备工作。
  (2)实践阶段(第2周):根据实际需要,精心选择法律咨询的时间与地点,做好宣传工作,组织学生分组完成相关咨询项目,答疑解惑,撰写法律咨询实践报告。
  (3)总结阶段(第2周):学生提交法律咨询实践报告,指导老师审阅并评定课程成绩。
  1.4 “法律咨询”课程考核要求
  本课程要求学生能够将法律咨询的案例与所学知识进行对接,按照规范撰写实习报告,报告结构层次清晰,咨询案例分析准确,格式符合要求。根据学生对实际法律问题的分析,法言法语的表达,与提问者的沟通能力、应变能力以及整个实习过程中的遵章守纪情况评定成绩等级。
  2 “法律咨询”课程实践路径新选择——大学校园法律咨询实践的意义
  (1)有利于校园普法宣传教育,维护校园和谐。在很多综合性大学或非法学专业学院中,虽然大学一年级均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是由于课时安排、教师学科背景等问题,很多非法学专业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仍然十分有限,然而在其大学学习与生活实践中,遇到法律问题却是种类繁多、数量庞杂的。因此,大学生群体对于法律咨询活动的实际的需求是十分旺盛的。他们的相关法律问题涉及方方面面,诸如:消费纠紛、债权债务纠纷、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以及对于基本刑事或民事法律条文、法学理论的好奇与探讨等等,而他们一般解决法律疑惑的途径主要是自行上网搜索,但是网上的信息正确性是不能完全保证的,加之缺乏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往往造成一些大学生对法律的片面认知,遇到法律问题不知如何解决,或者选择忍气吞声,或者采取不正确的方式,这些无疑对大学生的身心发展与学习、生活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在大学校园中开展会法律咨询活动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有利于帮助大学生合法合理维权,有利于维护大学校园的和谐稳定。   (2)有利于法学专业学生顺利完成法律咨询课程目标。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可以选择的场地众多,诸如社区、单位、广场等等人流密集区域,但是以上场地更适合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进行的职业咨询活动。而对于正在完成专业学习的法律专业学生而言,由于涉及到法律问题分散,对专业水平以及实践经验要求较高,其难度可想而知,咨询效果往往很难达双赢。而在大学校园中进行法律咨询活动,由于咨询者多数都是学生,成分较为简单,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较为统一,也可能是咨询者与被咨询者都面临的法律问题,因此可以较为集中地设置咨询的大致范围,利于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充分的准备。而且,对于参与法律咨询活动的法学专业学生而言,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有序高效地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既可以完成实践课程的要求,也能够激发他们的职业自豪感与普法的热情。同时,由于在大学校园中进行法律咨询活动,熟悉的环境、素质较高的咨询者、与咨询者相似的年龄阶段等等这些因素也会打消法学专业学生的紧张与顾虑,增强他们的信心与安全感。这样,既有利于法律咨询课程目标的顺利达成,也有利于法学专业学生在今后的法律职业生涯中从容应对各类的法律咨询问题。
  3 大学校园法律咨询实践的要求
  为圆满完成“法律咨询”实践课的目标,达成双赢的局面,必须督促参与法律咨询的法学专业学生提前做好知识储备工作,全面熟悉法条法规,进行针对性学习。其中,尤其注意以下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如对于大学生在校内外兼职或就业中的权益保护、劳动纠纷处理等问题特别是大学生兼职问题的试用期、最低工资、合同的签订等);又如消费纠纷法律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消费者的商品知情权,对商品的退、修、换等情形下的权利维护问题,特别是网购中出现的种种消费纠纷,还有校园盗窃等案件的防范、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应对以及其它一些大学生常见法律方面问题。要做到:
  第一,把握民法总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等各种实体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因为校园法律问题主要涉及这些方面。第二,熟悉并灵活掌握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以便于对涉及解纷的问题进行咨询。
  第三,熟悉并掌握法律专业术语、语言表达流畅清晰无歧义,这不仅是法律咨询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从业者的基本要求。
  第四,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与现场把控能力。首先,法律咨询是法律服务工作,是与人打交道的工作,因此,对于从事法律咨询的人员要求善于沟通,善于倾听,有理有据,礼貌周到。其次,法律咨询是现场活动,在大学校园中,除了大学生之外,还有教职员工、家属、临时办事人员等等,面对形形色色的人员与各式各样的情况,如何顺利完成咨询、灵活把控局面也是对法律咨询者能力提出的基本要求。
  4 某次大学校园法律咨询的实践过程
  4.1 活动主题的选择
  课程开设的学期,适逢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而大学生群体在各种消费环节、尤其是网购中已经占据重要位置,他们在此过程中往往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而且相关法律知识相对不足,因此经指导教师与班级学生干部协商将本次活动主题定为“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校园法律咨询”,口号是:“强化消费维权意识,服务和谐校园生活”,同时还对其他的大学师生关注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这一主题的选定,符合大学生的现实需求,普法效果良好。既能够使法学专业学生学以致用,锻炼与提高他们的法律职业能力,又能够服务校园、普及法律知识,可谓双赢。
  4.2 活动的具体安排
  4.2.1 活动时间的安排
  考虑到大学校园生活的特点,经过师生协商,把咨询的具体时间定在在午餐时间段,从315当天中午11:30到13:30
  4.2.2 活动地点的安排
  活动地点选择在大学校内,满足大学校园的普法宣传需要。
  因为大学校园中人员众多、身份各异,所以在大学校园中进行法律咨询活动绝不仅仅是服务大学生这一单一群体,还包括了教师、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家属、校园中的各种经营户、各类施工人员以及临时办事人员等等,普及面广。
  大学生活动是宿舍—食堂—教室三点一线的固定模式,这其中带有强烈休闲色彩的就是食堂,为遵守校纪校规,也为了增加法律咨询活动的轻松气氛,因此选择在学校的几个食堂前进行咨询活动。
  4.2.3 活动人员的安排
  全班按场地分为三组,分组时以学号为标准,不分亲疏、不按照宿舍分工,这样安排的好处是避免小圈子的学生各自为政,缺乏沟通,打破这种壁垒,增强凝聚力、增强学生之间的团结协作,这也是法律咨询课程设计的初衷之一。各组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成员全面熟悉法条法规,进行针对性学习,尤其注意以下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消费纠纷法律问题:如网购等;劳动纠纷法律问题,如:学生兼职问题(试用期、最低工资、合同的签订等);校园暴力、盗窃等案件的防范;其他学生常见法律方面问题。因为来咨询的学生可能有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而不仅仅是关于消费的问题,因此需要多做准备,以备不时之需。
  4.2.4 活动的宣传工作
  (1)通过学校广播台、校园微信公众号推送活动开展的时间及地点。(2)制作张贴活动海报、横幅以及315普法宣传单。(3)各组提前进行宣传,收集法律问题。(4)活动结束后派专人写新闻稿,推送校园官微。
  4.3 该次大学校园法律咨询实训的经验总结
  (1)充分利用校内资源。该校法律援助中心每年都定时组织相关活动,具有较为丰富的活动经验与资源,(下转第83页)(上接第76页)为顺利完成本次活动,班委会提前联系校法律援助中心,在宣传推广、活动流程设计、场地布置、内外勤服务等方面获得极大支持、达成资源共享。
  (2)前期培训到位。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为使得全体参与法律咨询的学生对后续的法律咨询活动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在法律咨询准备阶段,指导教师学生进行了理论介绍与培训指导。内容包括法律咨询的步骤、方法、大学校园常见法律问题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本次法律咨询的流程、分组及相关事项的安排等等问题。事实证明,这样的准备工作是有意义的。在随后的一周内,全体学生按照本次培训的内容各司其职,进行有针对性的准备与对接,使得法律咨询活动当天能够有条不紊地顺利推进,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3)师生配合到位。此次活动成功的重要经验得益于离不开师生的密切配合、班委成员的团结协作,全班同学都大力支持与参与。全体成员都能够按照分配的任务认真对待,不拈轻怕重,提前准备材料、场地布置、人员分工,活动开始后各司其职,相互助力,有疑难问题相互协商,力争为咨询者提供满意的答复。尤其是发放传单与问卷调查的同学宣传到位,吸引到很多同学咨询问题,使得整个活动“客源”充足,大家都信心满满。
  (4)分阶段分项评定成绩。本课程的成绩根据学生在法律咨询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后续阶段的具体表现进行考核与成绩评定。包括对实际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法言法语的表达能力,与提问者的沟通能力、应变能力以及整个实习过程中的遵章守纪情况、法律咨询报告的撰写水平等要素综合评定。
  4.4 该次大学校园法律咨询实训的不足之处
  根据学生实习后上交的《法律咨询报告》和《登记表》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学生能够按照要求完成报告,成绩良好,个别学生的报告存在结构层次欠清晰、格式不规范、案例咨询分析篇幅长、但总结欠深入等问题。
  今后要对学生加强实习动员与思想教育,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同时要更多地对报告层次划分与格式规范、结语分析等提出要求并进行训练,以保证学生的实践取得实效。
  5 结论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愈加旺盛,法学专业学生在充分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可以充分利用校内资源進法律咨询实训锻炼。这样不仅能够降低实践课程的成本,提高实践课程的效率,也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和谐校园建设之中,这实在不失为进行“法律咨询”实习实践的可行路径之一。
  同时,在大学校园“法律咨询”课程的实践过程中,应当注意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指导教师应当指导学生做好实践前期的准备工作,对学生加强实习动员与思想教育,激发学生的积极性,适时处理实践中的各种问题以及实践后的报告撰写工作,以达到良好的实践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 魏磊.论法学专业特色实践教学体系构建[J].大学教育,2013(10):105.
  [2] 王太芹.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探索[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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