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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视野下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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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城乡一体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趋势,同时也对农村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认真分析和审视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以及影响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因素,提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并加以正确引导,才能更好的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法治化。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民;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D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594(2010)04-0040-03
  
  城乡一体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趋势,同时也对农村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城乡一体化需要国家法治的整体统一性。不能将法治人为的切割,也不能搞法治建设的“城市偏好”。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法律服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这是针对当前农村农民法律意识观念淡薄的现实提出来的,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必然选择。因此,必须积极应对城乡一体化提出的新要求,提高农民法律意识,让农民树立法治观念,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村法治化。
  
  一、当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实施,人民群众对法治环境的要求日渐迫切,同时,我国的法治环境得到极大的改善,农民的法律意识也随之提高,但仍然不尽如人意,具体表现为:
  (一)农民的法治意识模糊。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民分不清政策和法律之间的区别,或者根本弄不清法律的具体含义。对公安、检察、法院机关的职责划分也含混不清,对政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有抵触情绪。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缺乏对法律程序的常识性的了解。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漠。由于中国传统的“避讼”思想,多数农民在权益受损后不会选择司法途径加以救济,而是选择民间调解或干脆抱容忍态度。诉讼成为他们迫不得已时采取的手段。人们对礼俗、习惯的推崇超过了对法律的重视,甚至对法律存在不信任感。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大量的民商事纠纷通过“私了”的方式解决,这无疑对常常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是不利的。
  (三)农民的权利意识不强。目前,多数农民还仅仅把权利简单的理解为金钱利益,而对于自己更广泛层面上所应享有的各项权利知之甚少。如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相邻权等等。而且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真正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相对较少。甚至作为双层经营体制法律表现形式的农业承包合同至今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归置。即便是物权法也没有涉及农民比较关心的宅基地转让问题。
  
  二、影响农民法律意识提升的因素分析
  
  伴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实施,中国广大农民的思想观念和意识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但法律意识仍然未得到巩固和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传统文化因素。
  1、以儒家文化为主流的传统文化弱化了农民的法律意识。
  在整个封建时代占主导地位的儒家文化对整个社会有深远的影响,儒家文化沉积的种种思想已深入到农民的骨髓、内心,使他们对现代法律有一种天然的排斥。具体表现为:
  (1)等级伦理下的服从意识。儒家文化在现代社会中最直接、最易见的影响就是其所强调的等级伦理观念。“三纲五常”则是维护这种等级观念的尺度与行为标准。在这种尺度和标准中更多的只是绝对的权力与绝对的服从,并且服从的仍是等级制度观念中的行为规则甚至于思维规则。这种服从意识的影响,使得农民个体权利意识丧失,只是听从于长辈或上级的命令与指示。人们在行为选择过程中首先考虑的是上级的意志,而并非是法律,在内心中产生了对权力的服从和对法律的陌生,进而是排斥法律保护。这种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
  (2)宗法伦理下的家族意识。以父权、族权为宗族的权力核心,以血缘关系作为联结宗族社会的纽带,以忠、孝为核心内容的宗法伦理是儒家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这种意识的影响,大多数社会关系的形成都以家庭为中心,进而扩展和延伸。当人们面对法律与血缘的冲突时,往往是顾全血缘关系,顾全社会秩序的和谐而损害法律尊严。从而弱化了法律意识。
  (3)和合伦理下的消极意识。儒家历来倡导天人合一,强调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但是,这种“和为贵”的思想在农村社会中转化为了“忍为尚”。在农村,邻里关系被看作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关系,当邻里关系被破坏,大部分村民则由“和为贵”变为“忍为尚”,希望对方以道德的约束力和乡土规范约束自己取得统一。这种“和为贵”的意识也会因同一社区的频繁交往而产生一种社区认同感,形成一种内在的向心力,从而整体对法律产生了消极的意识。
  2、传统的农耕文化束缚了农民法律意识。
  当前,尽管全国上下正在大力推行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实施,但小农经济仍然是我国农村社会的典型特征。农民以土地为命脉,土地是农民的唯一资本,农民、土地、农业连在一起,不可分割,再加上农业生产的长周期性和相对的稳定性,整个农村社会基本上是以土地为中心而流转,农民终身以耕种为业,他们不会轻易离开祖祖辈辈耕种的土地。在这种相对封闭和保守的环境中,便形成了他们所熟知的各种内部规则。即使在一些国家权力难以达到的乡土社会,那里也可能秩序井然,有约定俗成的习惯和规则,人们对这种习惯和规则有较强的依赖感。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实施,农村的工业化发展很快,但是民间文化、宗教信仰、传统社会组织等并没有消失,往往表现出巨大的生命力。多数农民认为自身的社会经验与礼法足以应付和处理身边的事务,法律和政策对他们是多余的和不必要的。
  3、传统的法家治理思想限制了农民法律意识。
  法家作为中国古代重要的思想流派,对我国的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特别是对国家的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然而,法家所强调的“以刑去刑、重狱轻讼”以及各种严刑峻法,使民众产生了对法律的畏惧,“厌讼”的心理仍然支配着行动。法家所主张的文化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规定中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极多、授权性规范很少,这让人们产生一种错觉:自己只有遵守法律的义务,而无任何权利可言,而未意识到法律还有赋予公民权利,保护公民权利的功能。这种义务本位的法律文化传统,使法律的实施缺少了与农民之间的亲和力,所以广大农民总是规避法律,“厌法”的心理也由此产生。再加上传统法律行使过程的主观臆断性,致使当事人权益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受到了更严重的损害,由此而导致农民对法律的恐惧和规避。
  
  (二)法律因素。
  1、“三农”立法严重滞后,农业法律体系不完善。
  尽管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实施在全国各地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总体来看,我国“三农”立法种类数量少,覆盖面窄,法律位阶较低,不少方面的法律法规 严重短缺,完整的“三农”法律体系至今尚未形成,“三农”法律薄弱的现状同我国是农业大国和农业的基础地位很不相称。农业立法的严重滞后,极大地妨碍了农民对法的作用的正确认识,对自己权利义务的正确理解比较模糊,从而导致其法律意识的淡漠。
  2、基层执法司法状况差,法律运行信用度偏低。当前的农村社会,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时具有任意性,而且经常干涉司法,村民们对此已经习以为常,农村司法的这种运行机制及政府执法的不良行为,导致农民对法律的淡漠、疏远甚至鄙视,法律的神圣荡然无存。由于缺乏长期的法制教育,更有一些基层干部藐视法纪,加上部分违法乱纪的干部的错误引导,使得基层群众对法律认识发生偏差,法治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对执法者的执法活动层层阻挠。
  3、农民利益诉求失败损害了农民法律意识。
  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总体不高另一个原因在于农民法律诉求的失败。农村司法资源严重不足,办案经费缺乏,“人情案”、“金钱案”、“创收案”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进而影响法律权威,法治建设也因此受到严重的损害。
  
  (三)经济因素——落后的农村经济滞后了农民法律意识。
  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管理体制的存在,农村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业的发展落后于其它行业,造成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村人口多,经济产出少。二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生活水平低。三是农村基础设施不足,生态环境脆弱。农村人多地少本来就是制约农业发展和农民致富的一个重要因素,粮食基本自给以后,又出现了城市过度扩张,不珍惜甚至乱占、乱征、乱毁耕地的现象,可以利用的农用土地日益减少。在落后的经济条件下,使得农民无力去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经济的落后从根本上滞后了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
  
  三、提升农民法律意识的几点建议
  
  法律并不是机械的工具,其存在和实施都离不开民众对法律的共同信仰。没有包括农民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共同信仰和法律意识的觉醒,依法治国方略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是纸上谈兵。因此,要在农村全面实行法治必须将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作为农村法治工作的重要环节。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从农民角度来讲,培育新型农民,全面提高农民素质。
  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我们必须培育新型农民,这是农村发展的需要,也是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更要将农民这个法律主体培育好,这样才能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创造更好的主体性因素。培育新型农民,首先,要培养农民的公民权利意识。现代化的农村社会要求农民守法,农民积极守法必须根基于一定的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其次,要大力加强农村教育,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要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遏制新文盲产生。再次,注意培养农民的现代化综合素质。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与其自身素质和社会环境都有直接关系。在推进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进程的同时,也要注意培养竞争意识、市场意识和现代价值观念等,并使之与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有机结合起来。
  (二)从经济角度来讲,坚持城乡统筹,实施城乡一体化战略,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强农民提高法律意识的经济基础。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必须以社会经济条件作为基础。只有农村经济得到了大力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农民对法律的需求才逐渐上升,也只有农村经济的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发展民主与法制的物质条件,为广大农民解放思想、开拓视野,促使其主动学法、用法、守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经济保障。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我们必须注重农村经济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途径,加大对农村经济建设的投入,各级各部门要以统筹城乡为基础来扶持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资金,确保农村经济有序发展。加大农村经济发展物质基础的建设,加强农村水利、交通、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缩小农村与城市的差距,提高农村经济的市场竞争力。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取得自己的市场地位。同时,也要加强农村经济现代化建设的步伐,针对经济信息化的大趋势,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加强农村信息工作的建设,使农民对市场了解得更快、更透、更准。当然,也不能忽视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农业内部产业链的延伸与发展等相关环节的建设,从而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为积极培育农民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内在动力。
  (三)从法律角度来讲,多方位打造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法治环境。具体来讲:一是要完善农村、农业立法。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前提是完善法律法规,使农村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在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实践中,要加强各种涉农方面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丰富,基本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如尽快制订农民工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农村社会保障法规与条例,制订农业发展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也要加强村规民约的建设力度。二是要改善农村执法司法状况,健全农村法治环境。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离不开一个健全的法治环境。针对当前农村法治环境不完善的现实,我们必须努力建设一个公平、有序、健康的法治环境,让农民认识到法律是人们安居乐业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武器,让农民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三是要加强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我国在农村进行法制普及采取的有效方式就是普法教育,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通过普法教育,使农民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
  总之,通过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实施,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大力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对于实现并巩固城乡一体化成果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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