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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并购重组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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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收购方通过重组的方式,借用原有的主营业务发生了问题,资产盈利能力很差的ST公司,成功将盈利性很强,主营业务突出的资产置换进入原有的上市公司。随着交易量的增大,对整体A股也是一种良好的现象,有不少数量的原有的上市公司因为经营资产出现了一定的问题,盈利能力急剧下滑,对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威胁。通过并购重组这样一种方式,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的良性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并购 重大重组 法律风险
  0引言
  并购重组目前成为资本市场的一种主流方式,更多的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来登陆资本市场。通过并购重组进入A股市场,为企业获得融资渠道提供了相当的便利。收购、兼并、重大重组以取得股份的形式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者通过协议、投资关系及其他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并购重组中的法律风险
  1.1产业限制的风险
  在并购重组中,对相关产业的并购存在一定的鼓励与限制。在某些国计民生的重点敏感行业,国家对自然人投资、外商投资均有一定的行业,以及在行业中投资企业的控股权的限制,该类风险在投资前应当进行规避。
  1.2股权转让限制的风险
  股份可能在锁定期,也可能有某些转让方面的限制,应当对相应收购的股权进行法律尽职调查,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1.3重组信息泄露风险
  重组筹划前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限定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与所有参与重大重组的中介方签署《保密协议》。
  1.4职工安置风险
  根据“人随资产的原则”的,职工由置出资产的接收方进行安置。并且由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5反垄断审查风险
  我国采取经营者集中的相关审查制度,采用事前申报的制度,拟并购者需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提起申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能集中实施。
  1.6内幕信息风险
  所有内幕信息的接触人员都应当对接触到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形成较大影响的信息及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接触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罪。交易各方应当对相关敏感性信息,进行限定知悉人员范围,并签订《保密协议》。
  2重大重组中需要注意的法律事项
  2.1要约收购中应当注意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在该收购方式中,收购人将以要约的方式向被收购方提出收购请求。可以要约收购全部,也可以要约收购部分。三十至六十日之间是要约收购的期限,例外情形为出现了竞争者。在要约期间,要约人不得撤销其要约。
  2.2协议收购中应当注意的法律事項
  由于在我国存在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形,有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之区别,所以针对国有股及法人股的收购,主要以协议收购的方式进行。协议收购的基础是在双方的协商之下达成的,均以意思自治为基础,为善意的收购。股份变动的强制性公告义务:一是收购每达到5%,均要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信息披露;二是收购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股份的30%时,要进行强制要约,对所有股东发起要约收购,收购人可申请强制要约的豁免。
  2.3间接收购
  一是该种收购方式通常被外国投资者采用。根据《外商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与指导的方向先控制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该企业在间接收购中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该种方式的收购中,股东以及股权结构未发生任何变化,实际控制权进行了转移,间接持股人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的股东受其支配。
  二是间接收购的注意事项。低成本收购流通股,需要大量现金;双方达成善意收购,控制收购成本;快速增持,取得控制权。审批简单,但后续的重组存在不确定性。
  2.4重大重组
  2.4.1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购买资产的法律注意事项
  一是完整经营实体;经营实体应当是业务独立、资产完整、最近二年内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二年内未发生变化且公司持续经营二年以上;重组前实施独立核算;已经与高管签订相关的聘用合同,并对重组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了合适的安排;二是重组实施完成后,各项承诺如期按约定进行履行,上市公司运营稳定,经营良好;三是利润实现与盈利预测水平相符合。
  2.4.2借壳上市中的法律注意事项
  借壳主要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置换重大资产、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转让股份几个步骤组成,每一个环节都是该重大重组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互为条件,同时进行,任何一个步骤的失败都将导致整个重组的终止。一是借壳上市视同首次公开发行中要求的条件,明确禁止借用已经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二是借壳方包括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三是置出资产涉及债务由控股股东指定的第三方公司承接;四是置出资产人员安置。
  职工代表大会批准了职工安置方案,“人随资产走”作为总体指导方针,所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资产承接方承接所有人员。期间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由承接方承担。上市公司原有控股股东承诺对职工安置所有产生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2.5破产程序中重大重组相关法律注意事项
  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和解程序,引入重大重组程序,并结合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是中国企业的一个特点,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之间的区别,非流通股中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存在。在重大重组中以股份作为支付对价的安排,必然要求非流通股具有流通性,股权分置改革的必要性可见。股权分置改革与重大重组同时进行,获得流通权之后的非流通股作为购买资产的对价。
  3重大重组方案被否决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3.1独立性问题
  被重组方的独立性未进行充分披露,未对如何解决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等问题进行披露说明。解决思路:重组审核中重点关注的是有无足够披露关联方及其相关人员;在重组前后,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以及存在的原因及影响;偶发性交易与经常性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公允合理的关联交易定价,第三方参考价。   3.2重组方涉及诉讼、注入资产权属存在瑕疵
  重组资产存在不清晰的权属,过户转移资产存在法律风险,不合法的吹债权债务。解决思路:一定要对注入资产明晰权属关系,这样就要在重大重组前一定要展开产权明晰工作,避免置入的资产存在相关的问题。
  3.3本次交易不利于提高被重组方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的改善,持续盈利能力的提升
  某重大重组被否案例中,注入资产的盈利能力存在问题;存在重组方存在预测盈利能力存在持续亏损问题,而被否决。解决思路:重组中选择装入的资产一定要具有很强的盈利能力,重组方案中选择的拟装入资产一定要具备很强的盈利性。
  3.4股权不清晰、董事、高管变更
  某重大重组被否案例,因为最近三年内有高管离职,未对此情况对公司经营稳定性的影响进行相关披露说明;未就股东出资历次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作出披露说明,违反了IPO中有关股权清晰、控股及受控股股东,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应当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规定。在某重大重组被否案例中,被重组方的五分之四的董事发生了变化,而未应对该情况是否符合IPO中关于董事三年内不得发生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充分说明及披露。
  解决思路:避免在重组之前三年内相关股权的变动以及董事、高管人员的变动。符合相關法律法规的规定。
  3.5未披露重组的必要性、重组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架构以及公司持续经营方面存在的相关风险
  案例:某股份公司欲借壳上市,被并购重组委否决。主要存在的问题:该股份公司自成立之后,持续经营未满三年;只有最近二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解决方案:在重组前应当对自身是否符合相关重组法律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弥补自身不足。
  3.6拟注入资产的定价不公允、评估方法不公允,盈利预测不合理
  预估值或者评估值不能过高,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在某重组被否案例中,因拟置入股权的公司主营业务下滑,而预估值及评估值却过高,导致该重组案被否决。某被否重组案例因为该次评估与历史评估存在差异,而未对该差异做出说明;且盈利预测不合理。解决方案:与中介机构进行协调,在评估报告中采取的评估方法以及估值依据进行客观而公允的选择,避免过高的估值影响重组案的通过。盈利预测要公允地进行,不能过于夸大。
  3.7重组方关于业绩承诺等的履约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某一否决案例中,未来重组后会成为控股型公司,存在承诺的履约能力不足。解决方案:避免控股型公司的股权架构形成,要体现有实力来履行承诺。
  小结:有一部分A股公司已经进入了破产程序,在众多的债权人的债权清偿面临不确定性时,通过在重整程序中引入重组方,对原有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有效清偿。重大重组这样一种方式,对于收购方与被收购方都是一种最理想的方式。
  目前有一部分已经在海外上市的公司,也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成功借壳A股在境内上市。并购重组已经成为目前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一种方式,在未来将会扮演更加积极和关键的角色,其所带来的益处,对于收购方与被收购方都是非常明显的,相关的制度以及立法都应当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作为主要的脉络,推动并购重组发展,发挥其重大意义。
  4结论
  综上所述,目前市场上公司的重组并购是根据各个行业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发展壮大的一种模式,从目前情况来看虽然在公司的重组并购过程中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需要处理好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只要我们敢于面对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妥当的处理好相关问题,这样一来,经过重组并购的企业一定会发展的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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