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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到餐桌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 莉

  2010年,国家对供港、澳的蔬菜加强了从源头到餐桌的监管。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热点,中国港澳地区消费者对供港澳蔬菜的质量安全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保证供港澳蔬菜“高质、足量、安全、顺畅”供应,国家质检总局新修订了《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已正式施行。
  
  新措施
  
  全过程监管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从种植、加工、贮藏、运输到出口前检验检疫实行全过程监管。
  种植基地备案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非备案基地的蔬菜不得作为供港澳蔬菜的加工原料,其中,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小品种蔬菜除外。种植基地的备案主体可以是基地本身、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实施区域化备案管理的种植基地,可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检验检疫机构推荐备案。
  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管理明确将生产加工企业纳入备案管理范畴,对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的备案条件、审核期限、企业管理制度等作出要求。获得备案的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及其备案主体名单、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将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在网上公布。
  备案基地出具供货证明要求种植基地负责人为其生产的每一批供港澳蔬菜原料出具加工原料证明文件,供货证明总数/重量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货量,且生产加工企业应对其进场原料的供货证明进行核查,并做好台账记录。
  企业自检自控制度生产加工企业要建立自检自控体系,配备符合要求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器,对进场原料进行检测把关。检验检疫部门在监督检查和口岸核查货证时按要求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包装实施标识管理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在供港澳蔬菜运输包装或者销售包装上进行标识,以便进行追溯。标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备案号、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批次号。
  监装和铅封管理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申领铅封,并对供港澳蔬菜运输工具加施铅封。铅封为检验检疫部门专门定制,企业应按要求建立申领及使用台账,实行严格的核销管理制度。
  召回管理对于发现供港澳蔬菜不合格的,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召回。
  证单规范管理供港澳蔬菜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实行一证一批制度。广东省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期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新转变
  
  新办法颁布施行后,进一步实现了从“口岸把关”到“全过程监管”的转变,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变,从质量安全“无保障”到“有保障”的转变。
  蔬菜基地备案主体范围全面扩大。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备案的主体。
  强化出口企业与备案基地的主体责任。要求基地建立供港澳蔬菜生产记录制度,出口企业建立原料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强化对用药的管理和出口企业的溯源和标识管理。
  强化检验检疫抽查监督的责任。细化监管内容,明确了对发现问题基地和企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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