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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流失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杜泽琳 张亚斌

  【摘要】税收事关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但税收流失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严重障碍。本文对我国税收流失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纳税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税收流失的根本动因,除此之外,还有法律原因、地下经济等。对此,提出应提高立法层次、加大税收立法的透明度,优化税制设计等措施,从根本上杜绝税收流失。
  【关键词】税收流失 现状 成因 对策研究
  一、税收流失含义
  税收流失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税收制度下,本应征收而实际未能征收的各种税收收入。这就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从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的角度,其采取各种方法、手段导致实际缴纳的税收收入小于按照税法标准规定征收的税收收入,其表现形式有偷税、抗税、骗税、隐性收入等。第二,从征税人的角度,征税部门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按照税法规定本应征收而实际未能征收的各种税收收入,其表现形式有越权减免税、吃税、包税等。而且包括造成税收收入减少以及税收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影响。
  二、我国税收流失现状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新的税收制度的贯彻实施,税收已广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财政收入角度看,2012 年全国税收入10.06万亿元,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GDP)的19.26%。税收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改善综合国力起着重要作用。
  但由于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转轨期,国家法制尚不健全,人们的税收法制观念比较淡薄,诚信纳税的意识还远没有普及,税收流失、部分税源失控的状况在各行业、各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从近几年的税收征管实践来看,我国各类企业和个人偷逃国家税款的现象有严重化趋势,流失量大面广。据有关资料,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偷逃税面为50%,乡镇企业偷逃税面为60%,城镇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逃税面为8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逃税面为60%,个体逃税面在90%以上。
  近年来我国“地下经济”产生的税收流失至少有5000亿元;“地上经济”中,增值税的流失至少有2000亿元,企业所得税的流失将近4000亿元,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也很严重,使得税源失控成为我国当前税制运行与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税额流失占到GDP比重的5%左右。
  三、我国税收流失成因分析
  我国目前的税收流失是多种影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混合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税收流失产生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税收流失的根本动因
  理性的经济人总是在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社会主义税收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和满足社会消费需求而占有社会剩余产品的一种形式,是社会财富在企业、个人和国家之间的一种再分配。因税收所具有的“三性”特征,就使得这种被分配产品的所有权从纳税主体手中强制和无偿地转移到国家的手里。对于纳税人而言是一种收益的减少。这和他们追求经济最大化的目标相悖,这必然导致纳税主体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当这种矛盾不可调和时,纳税主体就会突破法律规范的约束,实施各种税收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因此,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造成税收流失的根本和内在的动因。
  (二)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税收流失
  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设不够完善,导致税收流失。从税法体系设置角度看,在税收法律体系内部,现行税法形式体系中缺少税收基本法,也没有相配套的税务违章处罚法、税务行政诉讼法。从税收立法级次角度看,已有的现行税法立法层次过低,多为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导致税收立法呈现立法行政化趋势,税法的权威性和透明度不够。从税收立法主要内容看,操作性较差。如增值税税制设计明显已不适应目前我国社会发展水平。
  (三)地下经济规模巨大导致税收流失
  作为政府无法控制与管理、其产值和收入不申报、未纳入国民生产总值的经济活动的地下经济,在各国的经济生活中都占有相当比例,发达国家地下经济活动平均相当于GDP 的15%,新兴市场国家则达到1/3。目前我国地下经济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和影响,相当于GDP 的10%―20%。由于地下经济几乎完全脱离税务机关的监控和管理,其税收基本处于完全流失的状态。
  四、我国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研究
  (一)提高税收立法层次,加大税收立法透明度
  制定颁布《税收基本法》,对税法的定义、原则、税务机关的组织机构和权力义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明确的界定,使其真正起到税收领域的“母法”的作用。提高现有税法的法律级次,增强税法的法律效力。对于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经过修改后较为成熟的就按照法律程序尽快提请国家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使之升格为正式的法律。
  (二)公平税收负担,增加依法纳税意识
  在全社会树立起依法纳税的遵从意识,强化公民对税法熟悉程度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规范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完善企业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有效控制税源方向和真实性,严惩虚假错误信息的披露者。加大税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提高征收管理水平。
  为了保证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应收尽收,应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建立全国性的纳税人登记号码,方便税务机关根据号码在银行等部门调查纳税人的经营活动,防止纳税人不经税务机关备案与清税擅自转移和逃税情况的发生。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信誉评定管理办法》,对纳税人评定纳税信誉等级并实行差别管理,对依法自觉纳税的纳税人予以表彰和鼓励,对纳税信誉很差的纳税人实行重点监控,适当减少对于诚信纳税较好的纳税人的监控管理,加大对于诚信纳税差的纳税人的监控管理,实现对个人所得税尤其是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的源头监控,堵住税收漏洞。
  (三)完善税收处罚法律,增加违法风险成本
  在税收征管方面,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中对于纳税人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都存在欠缺之处。如对于纳税人偷税罪的认定,《刑法》采取的是比例加数额的定罪标准,即偷税行为要构成偷税罪,必须先要符合比例和数额同时具备的法定条件,缺一不可构成犯罪。
  对于纳税人偷税行为无疑起到纵容作用,从而引发变本加厉的偷税行为,加重税源失控现象,增加税源监控难度。为此,应尽快修订《税收征管法》中关于偷税行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处罚力度,强化《税收征管法》对于纳税人不诚信纳税行为和不依法代扣代缴行为的威慑力。对于《刑法》中关于偷税罪认定这一立法疏忽,应尽快通过刑法修订案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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