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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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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大步,其旨在减轻我国企业的负税,在“营改增”前建筑业隶属营业税的征税范畴,然而其建筑材料与有关设备却隶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这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重复性征收有着巨大影响。本文就“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影响进行研究,以某工程局为例,通过对税制改革前后该企业税负状况分析,了解并探究“营改增”对中小企业负税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优化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负税影响;优化措施
  中图分类号:F406.7 文献标识码:A
  在以往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赋税压力尤其大,这一现象不仅因为征税的重复问题而让企业承担巨大风险,而且还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将“营改增”政策作为发展的切入口。事实上,实施“营改增”后大多数企业税负得到减轻,但对于建筑企业却出现了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
  1 从项目角度分析“营改增”带来的挑战
  以A项目为例,对建筑施工企业受到的“营改增”影响进行分析。本文选取的A项目,该项目采用“营改增”后一般计税方法,其成本项目构成包括人工费用、劳务分包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费用、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等。经系列测算得出目前该项目增值税税额占收入的4.24%,相比于“營改增”前,应缴纳税额反增不减。A公司的理论税负率为2.78%,比“营改增”之前3%的税负率有明显的降低,但是,在实际负税中“营改增”似乎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成效,增值税的实际负税比营业税负税高221.02万元,换言之,A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负税不减反增。
  1.1 进项税抵扣不完全
  A项目主要涉及到建设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相关费用,例如钢材、混泥土、砂石料等。由于提供建筑材料的大部分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进项税抵扣率仅为3%,造成项目进项税抵扣不完全。在建筑施工企业中,进项税无法完全抵扣的情况时常发生,这也是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复杂多变的建筑施工企业运营状况,常无法对进项税额抵扣进行顺利实施。该类企业需要的石料、沙子、砖等材料,一般都是经由小规模纳税人或是个体经营者进货,然而这些经营者因为无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进行提升,所以常导致抵扣难度的提升。不仅如此,按照税收法规来看,个别石料与沙子的核定征收需要根据6%的比例进行,该点同样无法迎合增值税款抵扣需求,导致该类企业抵扣无法进行,此外,建筑施工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进项税额的60%,剩下的40%可在第二年抵扣,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常常存在大量的固定资产。在A项目中也是如此,但是由于该项目中的绝大部分固定资产购入于“营改增”之前,所以A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很难得到抵扣,进而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
  1.2 对财务管理提出挑战
  在“营改增”前,常运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对营业税进行计算,并填列于利润表中,然而在“营改增”之后,则是开始运用“应交税费”进行增值税的计算,并填列于资产负债表中,税改前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现金流量、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都会发生相应转变,对企业的财务分析产生了影响,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方式的差异,则代表了记账方式与会计科目的改变,如此一来,则需要建筑企业改变以往的财务分析方式,并做到“营改增”前后账目的有效对接。
  1.3 分包合同的选择
  在项目的建设与施工过程中,多数建筑企业都运用分包形式实行项目建设,在A项目建设中也采取的是分包建设。从“营改增”政策推出之后,建筑企业在进行材料与建筑分包合同签署时,常要面临分包商的选择问题,而选择的标准正是可否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A项目分包商的选择上,选择的都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这有利于增值税的抵扣,这直接减轻了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负担。
  1.4 对建筑行业发票管理的影响
  从“营改增”政策推出之后,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就开始加大了稽查与监管力度,尤其是对抵扣进项发票监管力度的提升最为明显。对比传统生产制造企业,建筑企业常涉及繁杂的设备与材料,多样化的材料供应部门,让企业时常出现增值税发票往来,这一情形不仅提升了企业发票管理难度,而且因为发票认证要在半年内完成,间接的给发票管理带来严峻挑战。在“营改增”政策推出之后,纳税人理应了解不同身份运用不同进项税发票的常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获取的发票因为无法进行抵扣,所以只需对发票合法、真实进行确保即可;而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除去简易征收方式之外,在满足条件的状况下,其进项发票同样能够实行销项税抵扣,故而既要对发票真实性予以确保,而且还要对发票合法来源渠道进行保证,不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必将让企业出现涉税风险。
  2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对策建议
  2.1 择优选择供应商
  多数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能够实现成本的降低,常会从个体商处进行材料的选择与购买,然而从“营改增”政策推出之后,这一情形受到严格的制约。改革后的税收制度,要求企业从多方位角度出发,对材料的购进与选择问题进行详细思考,与此同时,通过对供应商管理力度的强化,在降低小型供应商数量的同时,还增加了那些信誉好、实力强的供应商数量。完善的供应商管理体制,不仅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而且还节约了企业需求成本。当企业因为特殊规定只能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选择时,此时则要与之进行协商,让其提供增值税发票,且是由税务机关所代开的,以此来实现进项税的抵扣目标。除此之外,企业还应提升设备的更替速度,以设备购进方式进行分销项税的抵扣,以设备更新方式,降低人工投入成本,进而在提升生产效率的同时,还能够提开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2 加强会计核算管理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推出,所得税清算、会计核算和税收核算的难度都明显提升,关于缴纳税费、税额抵扣和报表信息披露等操作也带来一些新问题,可能造成企业税额计算不准确、财务核算不合规等风险。显然,“营改增”后,企业无法用原有处理账务的流程,其处理流程将会发生显著变化,这种变化对企业财务人员与会计人员是一个重大考验,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也随之提高。从财务管理者来看,该政策的落实将成为一项全新的挑战,为更好的落实该项政策,财务管理者应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认真钻研其对财务管理带来的影响与变化,企业也应制定培训计划加强教育和培训力度,确保财务人员对“营改增”产生的影响提前了解,确保财务人员可以及时掌握相关技能来面对业务变化,使财务管理队伍的应变能力与学习能力有所提高,将会计核算部门打造成规范化、专业化的队伍,为企业顺利推行“营改增”奠定良好的基础。   2.3 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自“营改增”后,不仅算量计价规则与招投標发生了显著变化,规范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也是必然趋势。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首先应与资质和要求相符的分包者签署工程分包合同。若项目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其分包签订对象应尽可能为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包签订。同时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取得发包方面书面认可或确定工程专业分包事项。其次,应对分包工程混合分包商相匹配的劳务作业资质与工程专业承包自主备案。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时,需分别签订建筑劳务项目与材料采购项目。此外,关于分包结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内容应在分包合同时明确,明确约定提供发票的时间、税率和类型,以及开具发票导致的损失赔偿金和行为约定违约金等。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无论是工程分包方还是建筑施工总承包方,都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完税凭证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风险。此外,资金、货物与发票流向应与增值税基本要求相符,并且和合同要保持一致,对于因开具发票导致的违约行为应明确损失赔偿金与违约金。
  2.4 规范发票管理
  一直以来,建筑企业都按照营业税标准来缴纳税费,“营改增”后的税收征管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业务人员与财务人员的税收观念应改变。首先,可以组织企业税收管理人员等财务人员加入“营改增”的相关培训,以便加强自身对增值税的了解,同时掌握认证抵扣原理、抄报和发票的开具,以及应用其税控系统等相关知识,加强对增值税政策的关注力度,及时了解其发展动态,避免因进项税发票未实时关注、认真学习或取得不完整而发生无法抵扣进项税的现象;同时,财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讲座向一线业务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宣传增值税的相关知识,确保他们合理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3 结束语
  从短期看来,“营改增”可能阻碍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但长期来看,其出现是为我国减轻企业赋税做出的税制改革,不仅完善了我国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而且对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转型起了很大的作用。换言之,“营改增”虽然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但是也是机遇,企业应当好好把握机遇,在顺应时代发展的同时,合理调整财务管理计划,加强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推进企业向更好更快的发展。此外,国务院 2018年3月28日明确规定,自5月1日起,农产品等货物和基础电信服务、建筑与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降低1%,由11%调整为10%,制造业等由17%调整为16%,相信在这一税制新规发布后会对建筑施工企业带来更多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陈莉.“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5(2):21,25.
  [2]宋平蕾.浅议“营改增”对企业税收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4(23):275.
  [3]代枫伟.建筑业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J]新经济,2016(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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