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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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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措施,积极推动我国企业的产业结构升级换代,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从而形成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新格局。本文对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分析了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方面的转变,以及实施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对优惠主体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分析;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法律能够通过因势利导来实现其潜藏的照顾性或激励性的政策目标,税收优惠能够免除或减轻行政法规和税收法律中规定的一部分特定课税对象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对经济发展结构进行引导。
  1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
  1.1 税率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科技企业实行了10%的低税率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了20%的低税率优惠。
  1.2 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的范围包括:企业用于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例如用于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等;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综合利用资源所生产的产品而取得的收入;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要加速折旧的企业固定资产;创业投资企业从事的国家鼓励和重点扶持的创业投资项目;企业为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例如残疾人员;企业对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而产生的研发费用[1]。
  1.3 减免税所得 减免税的范围包括:企业从事的符合规定的节能节水项目、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在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农林牧副渔等项目的所得。与此同时,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当地企业所缴纳的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也能够进行减免税。
  1.4 免税收入 符合以下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以进行免税:在规定条件范围内的居民企业所获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例如红利、股息以及国债利息收入等等。
  2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方面的变化
  2.1 对技术进步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的转变 一直以来,尽管我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但是也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了一定的限制。只有位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过相关认证的企业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要求企业总收入中一定的比例必须是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所带来的收入。这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限制,为了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进一步的扶持,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对之前的限制政策进行了取消。在新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中,进一步取消了区域限制,鼓励通过科技进步来促进经济的增长,通过技术项目来对税收优惠进行确定,发挥了国家的政策导向作用,也避免了一些项目滥用税收优惠政策[2]。
  对技术开发费用的扣除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当的放宽,对于当年不足抵扣的能够结转到今后的年度抵扣之中。与此同时,还将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制度建立了起来,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投资,其所取得的股份转让收入和按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均可以进行减免税。如果其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所获的利润再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继续投资,则可以退还其用于投资获利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无论企业属于何种经济性质。
  2.2 从直接优惠向间接优惠的转变 直接优惠具有激励性强、透明度高的特点,主要实行直接减免税。但是直接优惠具有一定的弊端,优惠的形式过于单一,对于政府实现其宏观政策目标有一定的影响,而且企业只有获得盈利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体现的是事后调节。因此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从以直接优惠为主,转向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并行,主要以间接优惠为主,并以直接优惠作为补充,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进行了改变。新税
  法的间接优惠方式包括加计扣除、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等等,优惠
  的目标更加明确、形式更加多样、优惠的范围更广,体现的是事后调节[3]。
  在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中对直接优惠中的减免税进行了保留和完善,并增加了间接优惠的比重,形成了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新格局,在该方面实现了与世界先进国家的接轨。
  2.3 从地区优惠向产业优惠的转变 我国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体系为“地区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主要是为了解决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一问题。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法优惠体系鼓励外商投资生产型行业项目,并体现出特殊地区的区域性优惠,例如经济特区、民族自治地区等等。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我国的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正在逐渐缩小,因此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体系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将税收“扶弱济贫”的性质更好的体现了出来,其优惠地区也从东部地区转向西部地区。新的优惠体系更加重视产业政策对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进行引导,对国家鼓励发展和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项目进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 优惠主体也受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实施的影响
  3.1 内资企业能够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获得优惠 内资企业能够通过《企业所得税法》获得更多的优惠,例如小型微利企业能够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对于招收残疾人的企业也可以享受按实际支付两倍的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3.2 外资企业从税收优惠法律中的获利有限 当前我国的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方面的作用并不强,尽管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会进一步的增加税负和扩大税基,但是也对税率进行了调低。尽管当前我国的行税率提高到了25%,并在优惠空间进行了一定的压缩,但世界平均税率28.6%,仍然高于我国水平。一些外资企业长期享受我国的优惠税率,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调整的过程中,其会根据自身情况改变投资方向,找到新的受益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对于吸引外资的作用有限,但是能够对外资结构进行进一步的优化,使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得到提高。
  4 结语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通过对其税收优惠的法律属性进行进一步的规范,能够使我国的税收优惠制度更加透明,对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外资结构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安世全,朱婷.新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缺憾与对策[J].会计之友(下旬刊),2010(01).
  [2]刘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J].涉外税务,2010(02).
  [3]项正国.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J].涉外税务,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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