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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背景下金融行业税收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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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自从全面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以来,各行各业都受到“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影响,这是国家税收政策在地域和行业双重范围内的扩展。金融行业尤其是保险行业作为为整个国民经济保驾护航的重要行业,在“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影响下,在改革实施初期出现了一些纳税风险,税负有所增加。通过研究“营改增”背景下保险公司特别是财险公司税收风险及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关合理化的对策和建议,对于财险公司规避税收风险,减轻企业税负成本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营改增”财险公司;税收风险;规避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13-0081-02
  一、背景和意义
  在我国开展对金融行业的“营改增”工作不仅是符合国际趋势的,也是符合我国结构性减税要求的。它不仅能够避免营业税导致的重复征税现象,更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并促使发展方式转变。
  改革方向是确定的,道路则是曲折的。在“营改增”金融保险行业试点改革过程中,由于没有具体的改革方案以及相关法律保障制度并不完善,加之金融保险业的重要性及自身业务复杂性等一系列原因,致使在金融保险业进行“营改增”改革工作的初期还需要对各项业务进行统一的规范,避免重复缴税,盲目缴税。改革中总会出现“阵痛”,这些“阵痛”终究是短暂的,这中间需要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相互配合,努力促使建立我国金融保险行业的现代型增值税税制体系。
  二、产险公司存在的“营改增”纳税风险
  1.进项税可抵扣范围受限。财产保险公司采用的是增值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6%,“营改增”初期会造成财险公司上下游企业间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的风险。以车险为例,由于产险公司来源于个体客户的直接理赔费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再者,来源于汽车修理公司的直接理赔费用只占直接理赔费用的一个比较少的部分,这部分进项税抵扣金额占整个理赔费用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的比例较小,且现行很多汽车修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不规范,除非签订大批量的合作协议才有可能愿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发生事故时一般愿意在就近的快赔点进行短暂的事故处理,很少会到指定的修理公司进行维修。所以,目前财险公司在直接理赔费用的进项税额抵扣方面还需大做文章,直接理赔费用的进项税额还有很大的抵扣空间。除此之外,佣金及手续费也是财险公司一个占比较大的成本支出,在采用个人代理销售方式占主要销售方式的财险公司,将面临大量个人代理佣金费用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票,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而个人代理销售方式,是财险公司目前运用非常广泛的一种激励销售的方式。
  2.销项税额对产品价格的影响。财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定价是由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产品特征统一定价的,每家财险公司产品定价都是被要求设置于业务系统平台中,除了公司费率的差别,售价原则上是没有差别的,“营改增”后出现了在原来售价的基础上剔除一部分销项税额,即原来不含税价变为现在的含税价。在进行税额无法短期提高的情况下,这势必加重了纳税风险,增加了增值税纳税金额。
  3.再保险业务纳税风险。营业税环境下再保险业务统一由分入保费一方缴纳营业税,分出和分入方各自缴纳税额,而且再保业务资金往来方面一般以净费结算,不存在厘不清问题,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产生相对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是存在区别和差异的,再保业务在增值税环境下,分出保费也统一由分出保费方缴纳增值税。这势必会造成一笔再保业务还没有完成,增值税额已经产生并已经缴纳,如果等业务结束后整体测算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如出现多缴继而引发退税等新的问题,不利于财险公司日常再保险业务的开展与管理。
  4.企业所得税费用的纳税风险。营业税环境下,企业产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进行所得税税前抵扣,而增值税不进成本不能进行抵扣,在财险公司“营改增”初期,由于短时间内可抵扣进项税额无法快速提高,产品定价受限,这些因素可能会造成企業利润的减少以及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的增加,对财险公司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风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相比较营业税票的管理更多的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当造成的行政及刑事处罚问题,财险公司发票的开具不在财务人员而是前台出单人员,业务量较大的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遗失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出单人员一般不具有财务专业知识,这种复杂的情况下势必加重了财险公司单证管理的风险。
  三、针对财险公司“营改增”纳税风险提出的建议
  1.增加财险公司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和金额。财险公司在“营改增”初期由于经营业务对象特点,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和总量上还存在较大的缺口,提供的金融服务购进业务以及产生的金融成本支出很难在短期内通过进项税额抵扣这个渠道来为企业减轻负担,抵扣不充分的问题成为“营改增”道路上的绊脚石。更有甚者,税负可能存在短暂的较大幅度的上升趋势,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更多关于财险公司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和实施细则,让金融服务最终能享受到增值税税制体系带来的红利。
  2.适当调整产品定价。保险产品定价受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如果短期内提高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和总量存在困难,而售价从原来的不含税价变成“营改增”后的含税价,实质上减少了财险公司原保费收入。针对这种情况,保险监管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在现行关于赔款支出的费率问题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如不能弥补“营改增”的税负负担,建议适当调整以下产品定价。
  3.增加出口退税。财险公司“营改增”后,如果发生出口金融业务比例对外再保险业务,必然涉及到出口环节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出于鼓励出口的目的,出口货物税率为零,那么出口的金融服务也应享受退税政策,甚至将出口金融服务在国内上游金融支出环节产生的税费也纳入到出口退税范围,从而减轻财险企业再保险外币业务的税收负担,为企业长足发展提供优良的政策支持。
  4.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营改增”后,通过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票等利用增值税专票套利行为已经明确规定其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并明确了行政和刑事责任。因此,增值税背景下,财险公司要对相关开具发票人员进行严格的专业培训,灌输税法知识,加强财险公司的单证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税票稽查自查工作。
  参考文献:
  [1]  曹李朵.“营改增”后金融业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5,(19):185-186.
  [2]  王瑛.金融企业开展营改增工作后存在的税务风险及应对措施[J].财会学习,2016,(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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