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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方法在纳税筹划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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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纳税筹划不仅是企业在不违法情况下的节税行为,也是现代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管理活动,是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途径之一,更是评价一个会计职业素质高低的标准之一。那么如何合理灵活的运用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来实现企业减少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提高会计的专业素质呢,这就是我本文所要研究的目的。从纳税筹划的应对环节出发,阐述如何利用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纳税筹划,并分析在纳税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会计核算方法;纳税筹划;注意问题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根据所处的环境、特点和条件,在不违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对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涉税事项进行事先谋划,减轻税收负担,增加企业利润以其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纳税安排。可以说纳税筹划是一种未雨绸缪!
  一、纳税筹划的应对环节
  既然纳税筹划是一种未雨绸缪,那么纳税人如何针对自身的状况,怎样去更好的开展纳税筹划,怎样绸缪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加漂亮呢?我想每个企业所处的环境、生产经营方式、管理状况以及人员素质都是千差万别的,所以有些理论上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在实践中产生不了应有的效益,针对这种情况的客观存在应如何应对呢?
  (一)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
  因为税法的具体执行者是税务机关,许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度权和解释权也在税务机关,这就决定了税务机关在纳税筹划过程中的独特作用,所以在日常的纳税筹划中,纳税人应保持与税务机关部门的密切联系与沟通,及时的完成本身应该做好的税务工作,积极寻求税务机关的支持与帮助,在筹划方案、政策理解运用、具体操作上得到认可,这样开展筹划工作会比较有后盾力量!
  (二)企业内部要通力合作,相互结合
  纳税筹划作为一项严密细致的的规范性工作,必须依靠自上而下的紧密配合,否则很难取得实质性的成效,税收筹划与企业的会计部门、企业领导者乃至供销、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密切相关,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息息相关,自然涉及管理层,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等,所以首先是企业的领导者,具有最高的决策权,是第一责任人,就要增强合法的节税意识,积极创造各种有利条件,重视纳税筹划。然后是财务人员要加强核算,规范内部管理,认真地实施税收筹划。再者,业务的开展也要按照规范的程序运作,充分地,预先考虑税收因素。
  (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因为每一个企业的经济运行方式不同,所以应根据自身的问题,具体分析,选择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而且要树立长远的眼光,权衡利弊得失,进行综合分析,有选择的借鉴和参考各种筹划方案而择其最优,或者学会适当的放弃以避免成本性风险。
  二、从会计核算进行纳税筹划
  有了与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有了企业内部人员的通力合作与支持,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之后,那么怎样具体的通过一定的方法将纳税筹划工作做好呢?我想从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纳税筹划,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方法。因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是离不开会计核算的,因此会计核算是纳税筹划的重要方式。以下我仅从收入、存货的计价方法、费用分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这几个方面来论述纳税筹划。
  (一)收入的纳税筹划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有三种类型:现销方式、赊销方式和预收货款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进行纳税筹划,推迟收入的确认,使当年的收入推迟到下年确认。例如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来说,对于本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次年1月支付,从而将收入延迟到第二年确认。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可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从而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也可以把销售确认的时间推迟几天。因此,企业可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取推迟应税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在所得税的减免期也要考虑提前确认的必要性。如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正常的纳税期,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均匀计入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推迟税款的缴纳,以获得时间价值;如果在免税期,应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一次性计入当期所得,以避免递延到正常纳税期后为此缴纳税款。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主要运用在会计核算中。存货的计价分为存货取得的计价、存货发出的计价和存货结存的计价。不同环节的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与纳税筹划关系较大的是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依据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根据存货计价方法的相关规定,存货发出和领用的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再允许使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受供求等多种因素影响而不断变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总额及当期应缴税款的多少是不同的,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合理“避税”目的;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特别是当应纳所得税额较大,企业未有足够的现金时,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功,有的甚至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2)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时高时低,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不至于因为利润忽高的会计期间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税后收益。
  (3)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在物价上涨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核算,会减少成本的当期摊入,企业在免税期内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或高税负期,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使当期成本摊入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税额。
  (三)费用分摊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期间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不同费用的分摊方式会扩大或缩小企业的期间费用,从而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进行费用的分摊。而对于有多种分摊方法可供选择的期间费用,在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下,其每期应分摊的费用额不同,对利润和应纳所得额产生的影响也就不同。利用费用分摊法扩大或缩小应纳税所得额,影响企业纳税水平时注意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实现应税利润最小化;二是期间费用摊入时怎样使其实现最大摊入。费用分摊通常有两种:(1)实际费用摊销法,即根据实际费用进行摊销;(2)平均分摊法,即把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平均摊在每个产品的成本中。这两种方法产生的结果都不同,企业利润冲减的程度和纳税多少均有差异,民营企业利用这种差异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
  (四)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这样,企业可利用折旧方法上存在差异,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国家有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可采取直线折旧,或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甚至作为一次性费用扣除。这样,对企业来说,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如果选择一次性扣除的话,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就减少。(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税制因素的影响。在累进税制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下,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及银行利率的大小因素,也会对折旧的节税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最后做出决定。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一定要符合税法规定。按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的方法、年限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表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固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使不同时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不等值。(5)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般情况下,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但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的限,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并非只有固定的模式,也不能单纯从税收的角度考虑。企业必须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做出选择。
  三、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全面掌握税法,不可盲目筹划
  纳税筹划不是偷税、骗税,也不是钻政策的空子,或打政策的擦边球,更不能进行恶意避税。纳税人只有深刻理解、准确掌握税法,并具有对纳税政策深层次的加工能力,纳税筹划才有可能成功。
  (二)正确理解概念,不能用会计核算代替税法规定
  在日常会计核算时,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由于对一些概念不甚了解,只简单的将某些业务在会计核算上做了调整,但业务性质从税法角度来看却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没有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例如,某生产企业财务人员了解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于是该企业财务人员将销售产品收取的装车费收人记人“其他业务收人”账户,并由此申报营业税。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又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这里有两个概念,一个是“混合销售行为”;另一个是“兼营非应税劳务”在生产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又经营着非应税项目,兼营行为不是一项销售行为,而是不相关联的分别销售行为。由于该企业装车行为是由销售产品引起的,是整个销售行为的一个环节,是一项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理应缴纳增值税。由于财务人员没有正确理解相关概念,只是简单的做了会计核算的调整,以为会计核算调整了就能达到节税的目的,此类事情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是常见的。
  (三)充分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政府利用税收法律制度,按预定目的,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税收优惠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合理地制定税收优惠法规,即通过制定减税、免税、不征税、低征等,这就提供了广阔的税收筹划空间。
  (四)纳税筹划须注意前瞻性和时效性
  纳税筹划讲究的是事先的筹划和安排,是发生在纳税行为之前的,要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否则不能称之为筹划。纳税筹划要从整个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通过事先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与安排,达到减少或降低税负的目的。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进行税收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如果硬性筹划,容易成为恶意避税甚至是偷税。同时,国家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的,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关注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只有讲究时效,抓住机会,选准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才能不失先机,取得成功。
  (五)纳税筹划应考虑企业战略目标,注重总体利益
  企业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取得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不能简简单单从减少税负、少缴税来进行纳税筹划。要看纳税筹划活动能否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加企业整体现金流量,提高企业的价值。理想的纳税筹划是能够使节税、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达到统一,否则,应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判断标准。因而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不仅要使企业整体税负最低,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同时,由于销售与利润下降超过节税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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