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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田明强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员工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此,探讨如何在不增加企业费用的前提下,通过提高企业员工的福利待遇以及采取收入均衡化等纳税筹划手段,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激励员工提高效率,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06-02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聘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效益提成、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聘有关的其他所得。从税法规定可以看出工资薪金所得税涵盖范围较广。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纳筹划就是在遵守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采用合法手段,在不增加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础上,通过对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员工税负的财税管理活动。目的是增加员工实际收入,增强企业员工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依法纳税的能力。
   一、筹划思路
   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纳税筹划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企业可以提高员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另一方面,年终奖与月工资的合理发放,可以将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一部分分解到各月,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
   二、筹划方法
   1.利用员工福利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人每月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做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按实际工资数足额缴纳,以降低纳税基数,少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法》还明确了企业向员工提供的各项非现金福利,不被视为员工的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工资薪金的名义收入,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例如,企业可通过报销一定数额的培训费、通讯费、交通费等,计入职工教育经费、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等即增加了费用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同时又降低了员工的名义收入,减少了个人所得税。这样在没有增加员工工资薪金的情况下,只改变了员工的收入形式,即刻就减少纳税额,达到增加员工实际收入的目的。
   2.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筹划
   根据2011年8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规定,雇员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每月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 5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按下表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公式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已经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所得。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如下:
   (1)如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通知同时规定,此方法属税收优惠政策,全年只能使用一次。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如何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比例以及发放方式,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是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还是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人员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企业管理者可选择员工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式有以下四种: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平摊到每月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分月发放;年终、年末两次发放;年终一次发放;年终奖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随每月的工资一同发放,其余年终奖一次发放。下面以案例按四种方式计算和对比结果。
   案例:某企业员工张某的月工资薪金为4 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年终确定张某的奖金共计30 000元。按照四种方案分别计算各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较如下:
   方案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2 5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所得额=4 000+2 500-3 500=3 000(元)
   月应纳所得税额=3 000×10%-105=1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说为=195×12=2 340(元)
   方案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性半年奖12 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性全年奖18 0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除7月份外各月应纳税所得额=4 000-3 500=500(元)
   除7月份外各月应纳所得税额=500×3%-0=15(元)
   7月份应纳税所得额=4 000+12 000-3 500=12 500(元)
   7月份应纳所得税额=12 500×25%-1 005=2 120(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18 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
   年终奖金应纳所得税额,18 000×3%-0=540(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11+2 120+540=2 825(元)
   方案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0 000元。计算如下: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5 000-3 500=500(元)
   每月应纳所得税额500×3%-0=15(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30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
   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所得税额=30 000×10%-105=2 8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12+2 895=3 075(元)
   方案四:奖金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1 000元随月工资薪金发放,其余18 000元作为年终一次性奖发放。计算如下: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4 000+1 000-3 500=1 500(元)
   每月应纳所得税额=1 500×3%-0=45(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18 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
   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所得税额=18 000×3%-0=540(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5×12+540=1 080(元)
   由以上四种方案可知,方案四所纳的税金最少,方案三所纳的税金最多。在新出台的规定下,原先最常用方案三已成为税负最重的一种筹划方案。而选择一部分年终奖随月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另一部分年终一次性发放能使税负最轻。方案四最大优点在于确定两部分的比例时,充分利用了适用税率的临界点,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年终奖金/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减少年终奖金发放金额,使其商数调减至低一档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使两部分适用税率达到最佳的最低组合,这种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把全年一次性奖金平摊到每月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分月发放,不一定是纳税最佳方法。当员工平时工资所得纳税的适用税率与年终奖金纳税适用税率有差异时,可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通过改变发放、支付方式的筹划尽可能地将员工全年大部分收入控制在一个较低的税率档次中。同时,要尽量避免多次累计发放奖金或补贴,从而形成适用税率提高多缴纳税款的现象。总的原则是:将收入平均实现,以避开高税率;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低于年终奖适用税率时,可以将年终奖调入月度工资中。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适用税率时,只要不使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提升级距,应尽可能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一起发放或将月度工资调入年终奖。这里筹划的核心是:错开临界点。
  
  参考文献:
  [1] 张怀周.浅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财会研,2009,(9).
  [2] 陈志荣.年终奖金的避税筹划[J].纳税,2008,(12)上半月.
  [责任编辑 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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