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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环节增值税纳税筹划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公衍梅

  一、收入的确定时间和价外费用的纳税筹划
  
  为了规范企业纳税,国家对企业每种销售结算方式对其收入的确定规定了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在进行增值税筹划时,应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尽可能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例如,直接收款销售货物时,可通过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递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现行税法规定:凡随同货物销售由购买方收取的任何费用,无论其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应注意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计算销售额。不少纳税人往往不知道或者忽略了价外费用是含税的,而将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并入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从而多缴了增值税。
  
  二、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
  
  (一)兼营行为纳税筹划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兼营包括:同一税种,税率不同,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收增值税,没有筹划的余地;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税法》规定:纳税人经营免税、减免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减、免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及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由于兼营项目的税种不同,税率有所差异,导致税负也不同。如果企业存在兼营行为,不论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还是非应税劳务的兼营,都必须分开核算,按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金。只有这样,才能减轻企业税负。如昌达钢铁厂10月取得钢材销售收入200万元,农机销售收入40万元,求该厂应纳增值税税额:
  若未分别核算钢材和农机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200+40)÷(1+17%)×17%=34.87万元。
  分别核算各项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200÷(1+17%)×17%+40÷(1+13%)×13%=29.06+4.6=33.66万元。
  两种情况应纳税款之差为34.87-33.66=1.21万元。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增值税。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下,适用税率一般为17%,而营业税的适用税率是3%或5%,如果不考虑营业税劳务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因素,其税负存在明显差异;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下,征收率分别为4%或6%,虽然因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基不同不能直接比较税负的高低,而同一口径的税基也存在一定的税负差异。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如果将营业税业务采取一定的方式分离出来分别征税,可以明显降低税负。如果企业存在混合销售行为,可以考虑增加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使之超过年销售额的50%,这就不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围了,只需缴纳营业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折扣销售及现金折扣行为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企业在进行折扣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时应注意折扣销售的税收优惠仅限于对货物价格上的折扣,不适用于实物折扣。实物折扣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扣除,是要按照“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切记要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现金折扣行为的纳税筹划。由于现金折扣是发生在销售行为之后,本身不属于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融资理财行为,因此现金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减,企业应按全部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企业在现金折扣行为上的税务筹划方法:
  因税法对于折扣销售有优惠政策,对于信誉良好的客户,其应收账款回收风险较低,当确信客户会在优惠期内付款时,企业在订立销售合同时应将现金折扣改为折扣销售方式,则企业销售收入不变,但会节约折扣额部分的增值税税金,从而降低企业税负。
  对于不能确定能否在优惠期付款的客户,企业可以先按折扣销售确定价款,并同时在销售合同中约定,购买方不能在优惠期内付款则加收滞纳金。这样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的影响,若购买方在优惠期内付款,可按现金折扣的价款开具增值税发票,节约折扣额部分的增值税税金。若购买方未在优惠期内付款,企业可收取相应的滞纳金,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增值税。
  
  四、利用《税法》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一)免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古旧图书;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等免缴增值税。
  (二)减税
  经营旧货单位销售旧货,按4%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减半征收增值税;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企业可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达到为企业节税的目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蒙阴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作者为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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