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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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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在税率规定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统一,又体现了纳税人之间的税率负担不同。面对新法的实施,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本文从企业所得税税率及税收优惠、税前扣除标准等角度探讨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思路,以供企业参考。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适用税率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负改革原则,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新税法与原税法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企业应适应新政策,重新思考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从企业所得税税率及税收优惠角度进行税务筹划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在综合考虑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的实际税负、周边国家的税率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税率分为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是10%、15%、和20%。
  新税法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想结合的办法。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假设某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刚好为30万元,若企业增加0.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则要按照25%的税率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减少0.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则可以按照20%的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这个临界点时必须谨慎地进行筹划,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以降低适用税率。同时,小型微利企业在设立时需认证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
  新税法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是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其生产的经济实体。假设某企业是一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在一般地点注册,其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则应纳税为125万元(500×25%),但是如果该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则应纳税为75万元(500×15%),这样便可以节税50万元。考虑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调整产品或服务的范围,增加研发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科研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重,使其成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享受15%的优惠税率,以便减轻税负。
  新税法八十六条规定对八种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包括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糖料、水果等农作物的种植,新税法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因此相关行业的企业可以调整产品的范围、种类来享受国家的税收减免政策。
  新税法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企业要充分了解地方政策,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以享受所得税的优惠。
  二、利用税前扣除标准进行税务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工薪、福利、和捐赠的税前扣除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对于工薪、福利、和捐赠等给予更加宽松的税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额提高,因此企业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薪、福利等,但要注意是否符合列支条件,如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捐赠则必须是公益性捐赠。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的税前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企业应很好把握,在实际操作中尽量使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对此企业应做好业务招待费的预算,尽量减少业务招待费的列支,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的60%控制在当年销售收入的0.5%以内,将业务招待费转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办公费用等列支,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的扣除限额同时又减少纳税调整事项。能列入会议费的支出尽量不列入招待费,这样可以调节费用达到节税的目的。
  企业纳税筹划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这就要求筹划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财税规定、制度,规范操作从而制订纳税筹划方案,以真正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盖地等.税务筹划[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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