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我国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本文根据高校教师收入的特点,从工资薪酬、年终奖、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及税收优惠政策几个方面提出了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DF4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11(C)-0297-03
  
  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增长较快,公民个人所得纳税筹划意识也逐渐增加。高等学校作为非营利的事业组织,所从事的教学和管理活动较少涉及应税项目,因此,高校相关部门的税收筹划意识也比较薄弱。在代扣代缴教师个人所得税方面,主要以自然支付的方式为计税依据依法扣缴。这种自然支付的模式,可能导致各月应税收入不均衡,造成个人税负增加。对于高校教师而言,在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税主要由学校代扣代缴的情况下,他们对于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了解不多,对于税款的缴纳不够关注,纳税筹划的意识比较欠缺。高校的相关管理部门,主要是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该从保护和关心教师利益出发,采取适当措施,对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
  一、高校教师收入特点分析
  从2006年开始,我国高校开始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高校教师的工资结构包括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四大部分。绩效工资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教师队伍教学和科研的积极性,增加了教师收入,同时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应增加。
  (一)收入内容的多样性
  高校教师收入内容具有多样性,具体表现在教师收入包含了工资、奖金、津贴、劳务收入、稿酬、专利权收入等多项内容。改革后的教师工资虽然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为主,但除此之外的各种教学科研津贴、校内补贴以及教师的兼职收入等,使得教师收入内容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收入的多样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纳税筹划的难度。
  (二)收入分布时间上的不均衡性
  高校教师工资收入中绩效工资占有很大比重,绩效工资的两个重要考核标准是科研水平和教学课时。教师的课时数量根据课程安排和教学需要来安排,因此教师各月的课时费收入具有较大的变动性,这导致教师收入在各月或各学期之间波动较大。收入的较大波动可能导致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增加。基于收入的这一特点,如何平衡和分配教师各月收入是纳税筹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教工收入的可归类性
  高校教师收入具有可归类性是指相同专业的任教老师、相同职称的教师,以及相同教龄的老师其收入具有相似性。其收入范围、收入项目往往相近,其具体的收入数额即使不同,但其收入适用的税率往往相同,税收筹划的方法相同。从税收筹划的目的出发,教师收入的这一特点可以减少税收筹划的工作量,提高筹划工作的效率。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个人所得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法许可的范围内,以适应国家税收政策,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合法的手段,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法中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和可选择性条款,达到减少或者避免纳税义务的行为。因而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前提是合法,在此基础上,根据个人所得税计算特点,进行纳税筹划应把握两个思路:第一,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税前扣除和税后减免;第二,对纳税收入进行合理的分配,降低相对税率和绝对的税额。
  (一)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1、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和费用化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超过2000元的部分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筹划时,可以适当改善教师的福利情况,增加其实际的可支配收入。
  学校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将教师收入转化为学校提供给教师的福利,学校可以通过实报实销的方式,将这部分教师日常生活所需的固定开支福利化,从而减少计税收入。如学校可以将教师工资薪金中由学校自主发放的校内津贴及补贴转化为每月为教师提供一定数额的水电费用、通讯费、交通费、汽车维护费用、用餐费用等。总之,学校可以在不影响教师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前提下,合理地将教师收入费用化、福利化,尽可能地减少计税收入,降低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2、工资薪金的均衡发放
  高校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在各个月的课时不同,加上假期没有授课,会导致各月的工资水平不一致。这样会导致某几个月工资适用的税率偏高,而另外的月份可能出现没有充分利用到税率临界点上限的情况。如果能够充分考虑各个月份的工资水平,把各月的工资平均化,可以降低整体的税率从而降低税负。
  除此之外,工资薪金还可以与年终奖综合考虑进行纳税筹划。
  (二)年终奖的纳税筹划
  年终奖是在年度期末时,单位根据该职工一年工作业绩表现给予的一次性货币奖励,旨在鼓励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根据税法规定,全年一次性年终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只扣除了一个速算扣除数,造成与理论算法相差11个速算扣除数,导致存在纳税“雷区”。在“雷区”附近容易出现不合理的税赋,出现随着税前所得增加,而税后所得不升反降的现象。在纳税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纳税“雷区”:[6001―6305]、[24001―25294]、[60001―63437]、[240001―254666]。每个纳税“雷区”的起点即是税率变化的对应点。因此,高校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注意合理选择年终奖发放额度,尽量避开纳税“雷区”。为合理税负,应以纳税“雷区”起点减1元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的最佳发放金额,即6000元、24000元、60000元、240000元,如有多余可并入下月随工资薪金发放。
  与此同时,可以通过对工资薪金的年收入和一次性年终奖进行分析,找出年收入与一次性年终奖的分界点,对其进行筹划,得到月薪和年终奖的最佳组合方案。如表1所示。
  有了这张最佳组合方案表之后,高校的管理部门可以很方便地查阅以进行工资及年终奖发放额度的选择。例如某高校教师的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为10000元,那么全年的计税收入为46000元。如果按照自然支付的方式,则全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10%-25)×12+(10000×10%-25)=1875元。如果进行纳税筹划,查阅表1,其属于第3段,那么其年终奖以6000元进行发放比较合适,其余部分计入月工资平均进行发放。这是,其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为{[(3000×12+4000)/12-2000]×10%-25}×12+6000×5%=1600元,比按照自然节约275元。试想一位教师节约275元,全校数千名教师节约的税负是相当可观的。
  表1月薪和年终奖的最佳组合方案
  (三)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经常会到一些企事业单位进行讲学或提供咨询服务,获得一定的劳务收入,而这部分收入的数额通常会比较大,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时,进行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是有必要的,其纳税筹划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劳务报酬工薪化
  当劳务报酬的数额高于20000元时,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会比劳务报酬低,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可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计算所得税以降低税负。
  2、劳务报酬的均衡发放
  当劳务报酬集中发放时,金额往往较大,其对应的税率也会相对较高,所需缴纳的税额也会相应增加。那么教师可以要求企业把报酬分次发放以对应税率比较低的区间从而降低税负。
  3、合理的设计劳务合同
  高校教师在去外地进行讲学或提供咨询服务时,一般会发生一些差旅费,当这些差旅费由教师自己承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够从收入中进行扣除。但如果教师能够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这一部分费用,那么其收入部分会相应的减少,这样也会使对应的税率相对降低,从而减少纳税的额度。

  例如:王教授到外地的企业讲课,发生差旅费10000元。方案一是企业支付王教授讲课费50000元,差旅费由王教授负担;方案二是由企业支付差旅费10000元,支付给王教授讲课费40000元。方案一的个税额为:50000×(1-20%)×30%-20000=10000元,实际收入30000元。方案二的个税额为:40000×(1-20%)×30%-20000=7600元,实际收入为32400元。可见,合理设计劳务合同有利于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从而增加实际收入。
  (四)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其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稿酬所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通过分册出版的方式将稿酬收入进行分解,从而降低综合税负。例如,高教授2010年主编了一部大学系列教材,2011年教材出版,高教授获得稿酬18000元。方案一:按一次获得稿酬20000元计税。应纳税额=18000×(1-20%)×20%×(1-30%)=2016元。方案二:由于高教授的教材涉及该学科的多项内容,且内容较多,高教授与出版社商量决定,将该部教材分册出版,将整部教材按内容不同分5册出版。单册应纳税额=(3600-800)×20%×(1-30%)=392元,全套教材应纳税额=5×392=1960元。则方案二较方案一节省了56元。
  稿酬所得纳税筹划,除了上述方法外,还可以采取集体创作发、费用转移法来进行稿酬的筹划。集体创作发是指对于稿酬预计数额较大的创作,通过多人创作的方式将稿酬分摊给多个创作人员,从而减少创作的税收负担。集体创作法是一种事前的筹划,在开始创作之前对稿酬和参与创作人员要进行估计;应用费用转移法时,出版教师可以与出版社协商,由出版社支付因出版专著或作品而发生的调研、差旅费用等。这样做虽然降低了名义稿酬收入,但实际是将部分稿酬收入通过报销费用支出的方法取得了,而这部分收入不用承担税收负担。同时仍可享受定额或定率的费用减除,通过采取降低稿酬支付标准,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五)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
  1、明确免税项目在工资中单独列示
  对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和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其他补贴、津贴具体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因此,高校在教师工资中应单独列示免税的奖金及补贴、津贴,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2、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的免税政策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解决职工的购房需要建立的一种长期性住房储备金,由个人和单位共同负担,按相同比例缴存,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全部归职工拥有。住房公积金具有单位等额补贴,公积金存款复利计算,免征利息税,购房享有政策性低息贷款等多项政府优惠政策。并且税法规定个人和单位分别自不超过职工本人上年度月收入平均工资12%,同时平均工资不超过所在城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基于以上税收优惠,学校可以根据教师实际情况,特别是对一些年轻教师和有买房需要的教师,学校可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样既可以帮助有购房需要的教师获得住房公积金带来的购房优惠,同时也能减少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我们考察了河北省某一高校的数据发现,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在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到9%之间,从这一点来看,高校并没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有必要从这一点出发,改善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从而减少教师的个人所得税。
  结语: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高校应以人为本,结合本校教师收入分布、课程安排、工资福利制度以及教师校外收入等具体情况,科学的设计筹划方案,尽力做到在依法纳税的同时,更好的维护教师利益。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朱卫民.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研究[N].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
  [2]汤贺凤.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证分析[N].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
  [3]周桂芳.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N].平顶山工学院学报.2008(5).
  [4]李华丽.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J].教育财会研究.2009(6).
  [5]田发.合理节税――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9/view-9388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