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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及策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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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义务,而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文从总体上论述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规律和总体思路,并通过对全年奖金进行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使之得到思路上的启迪,进而在实际工作中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操作。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和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在实现自身整体战略发展目标的条件下,通过对涉税活动或涉税事务的事先安排,相对地减轻自身实际税负,并最终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或价值最大化的经济活动。
  一、纳税筹划原则
  纳税筹划必须依照一定的原则进行,这些原则包括:
  1.合法性原则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进行违法操作,否则就容易陷入违法的境地,不仅不会取得筹划收益,还会因违反税法而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惩处。因此,遵循合法性原则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纳税人的筹划行为具有合法地位的基本保障。
  2.规范性原则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对筹划方案的设计与选择必须符合税收、财务会计、金融等专业规范以及相应的行业规范和地区规范,以保障纳税筹划方案的可行性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可持续性。
  3.协调性原则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使具体的纳税筹划安排与个人或企业经营发展的战略管理目标以及财务目标相协调、相适应。纳税人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其首要的目标是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或价值最大化。因此,纳税人必须在自身整体发展战略规划的框架下,对纳税筹划的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便比较各种筹划方案的优劣并确定筹划方案的可行性。
  4.整体性原则
  纳税筹划的整体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对本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所涉及的所有税种进行综合考虑,以获得整体的筹划收益。因此,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严格遵循整体性原则,着眼于自身整体税负的轻重,以获得较好的筹划效果。
  5.谨慎性原则
  根据风险原理,收益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来设计筹划方案,充分考虑和权衡该种筹划方案可能带来的各种收益和风险,以尽可能地降低风险,最终取得较好的筹划效果。
  二、对全年奖金的纳税筹划
  现行税法对于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全年奖金,根据发放次数和发放时间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税额计算方法,这就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在实践中,当全年性奖金数额极大(例如企业的高级管理者)时,纳税人上述各种奖金发放方式之间的税额差距将更大。因此,对于全年奖金数额较大的个人而言,在对个人生活不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下,企业对雇员的全年性奖金应尽可能一次发放。
  企业向雇员发放的奖金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形式。现行税法考虑到全年一次性奖金是纳税人全年的工作所得,为了合理地分配税收负担,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规定了特殊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即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按以下特殊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上述规定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当然,如果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利息因素,上述筹划未必对个人有利。但对于企业整体利益而言,对雇员的全年性奖金进行一次发放,则不会损失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利息(只不过货币的时间价值和持有价值为企业所占有),此时,企业可以考虑对雇员给予增加福利等其他形式的补偿。
  当然,现行税法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有着严格的界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上述特殊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由于计税方法不同,纳税人需要承担的税负也不同,因此对于那些既对员工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又发放半年奖、季度奖的企事业单位,由于半年奖、季度奖必须与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纳税,因此将半年奖、季度奖分散到各月平均发放可能更为有利。这就需要发放奖金的单位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地安排奖金发放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较好的节税利益。
  三、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进行上述几个方面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各税种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有A、B、C三个筹划方案,这三个方案是针对不同的税种来进行的,A针对营业税、B针对房产税、C针对个人所得税,如果这三个方案是可以互相支撑、互相兼容的,纳税人完全可以选择同时对这三个方案加以实施,最终可能获得比单独实施其中任何一个方案都大得多的筹划收益。但由于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组成部分,因此营业税、房产税的降低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减少,因此会相对地增加应纳税所得,从而相对地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税额,实际上会部分地抵消C方案的筹划效果。因此,三个方案同时实施的最终效果虽然会远远大于A、B、C中的任何一个方案,但其总体效果却并不是三个方案效果的简单汇总,由于相互之间的部分抵消作用,其总体效果一般要小于三者的效果之和。
  需要指出的是,大部分筹划方案之间的关系可能非常复杂,也许并不像上述所反映出的那样,具有简单明了的兼容或排斥关系,纳税人有时可能很难精确地判断出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制约的性质和程度。这就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深入分析和研究各种方案之间的总体关系,综合地运用筹划方案,最终实现绝对筹划收益。
  参考文献:
  [1]李鹏,《税务稽查自检与涉税风险防范》,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2]庄粉荣,《企业涉税风险的表现及规避技巧》,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3]马海涛 白彦锋,《纳税评估》,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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